不签合同劳动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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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不签合同劳动仲裁案例  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订合同双倍赔偿范文)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XX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XX年1月至今)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年3月8日开始至今

2、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

3、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案例一:公司不按劳动合同安排工作,能否要求仲裁?  案例简介  张晓明是某公司的固定工,1999年2月在职工大学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因其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和乙方学习毕

4、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XX年张从职工大学毕业后回到公司,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其安排到下属一家公司当推销员。张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称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不同意安排对口工作。张晓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可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律师提示  这是一起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

5、的法律问题是企业法人代表改变后,原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义务。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同意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否则,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与用人单位1999年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专业对口的工作,但当他XX年回到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却改变了他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的行为既未征得张先生的同意,也不符

6、合法定条件,是不合法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安排张先生工作是由于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新法人代表不承认原订的劳动合同,要改变他的工作岗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并不影响企业的行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他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而不是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

7、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影响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都应依法履行,如果企业因变更法人代表而不履行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  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后,如果涉及到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由此而导致订立时所依据的劳动条件发生变化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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