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服装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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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部分服装的使用说明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是向消费者传递如何正确、安全使用该产品的信息工具。服装使用说明通常表现为产品的标志、标签,以及产品包装中的吊牌、说明书等。消费者在市场上选购服装产品时,一般先通过服装产品的吊牌、耐久性标签等使用说明来了解其品牌、价格、面料的成份及含量、规格尺寸、洗涤方法等相关信息。目前我国服装销售市场上的情况来看,服装产品的品种越来越多,选用的面料、辅料类型也越来越丰富,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通过产品的外观或手感来获得产品的真实信息。因此只有通过国家标准来规范、统一标注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才能使消费者的利

2、益得到有效地保护。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章回体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我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的使用说明内容作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一些方面还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我国不少服装生产企业、销售商及代理商对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哪些必须标注、其标注的形式及安放位置等都不太清楚,造成我国服装销售市场上产品使用说明的标注情况比较混乱,给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品,以及国家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质量抽查带来很多不便。所以在1998年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强制性国家标

3、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和GB18401—20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GB18401—20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装产品必须有:服装标志、吊牌和衣服上耐久标签(俗称洗水唛)。一、服装使用说明的内容在我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服装产品,包括进口和外销转内销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内容,都必须严格执行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

4、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标注。完整的服装产品使用说明应包括以下11项:产品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熨烫方法、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产品使用期限、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类别。主要存在的问题为:有的无厂址;有的无商品名称;有的无号型规格;有的无原料和成分或标注有误;有的品牌无产品质量等级;有的无产品执行标准;有的无洗涤方法;有的无耐久性标签。(一)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1、国产服装产品的标注:服装生产者名称必须是经

5、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应当与工商行政《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地址相一致,并且要具体、明确。而不能仅仅标注办事处、加工厂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2、进口服装产品的的标注:应当用中文标明该服装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不需具体标注国外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除标明原产地外,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进口服装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其一责任承担者。注:贴牌(俗称代加工)指一家厂家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亦称为定牌生产或授权贴牌生产。即可代

6、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转包合同加工。国内习惯称为协作生产、三来加工,俗称加工贸易。3、我国的台湾省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服装产品目前暂时参照进口产品处理,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中也必须标注原产地(地区名称)。目的: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生产者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就意味着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有利于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抽查。(二)产品名称产

7、品名称应当表明其真实属性。如果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服装产品的名称已有规定的,使用者应当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服装产品名称,如:西服、西裤、衬衫、大衣、羽绒服、茄克衫、运动服、裙子、T恤衫、上衣、羊毛衫等具体名称;若某些服装产品的名称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还没有规定,使用者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前提是不应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不宜笼统地标注为:男装、女装、外套、上装、下装、童装,或单衫、单衣、棉褛和“奇特名称”来标注。另外也不能用企业的商标、货号来代替。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

8、有的产品上附有商标,但不是产品名称。不能单独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也不能不标产品名称。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如果使用奇特名称,也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俗名。(三)产品号型和规格(耐久性标签内容)产品号型或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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