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款买卖合同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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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材料款买卖合同判决书  篇一:潘红媛与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张铭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浙金商终字第1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红媛。委托代理人:李萍,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阳春。委托代理人:李强,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林茂,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铭红。委托代理人:

2、吕爱军、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蓓,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浩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赵德春。委托代理人:刘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红媛、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铭红、应浩明、武义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XX)金武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3、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材料款买卖合同判决书  篇一:潘红媛与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张铭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浙金商终字第1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红媛。委托代理人:李萍,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阳春。委托代理人:李强,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林茂,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铭红。委托代理人:

4、吕爱军、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蓓,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浩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赵德春。委托代理人:刘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红媛、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铭红、应浩明、武义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XX)金武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5、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材料款买卖合同判决书  篇一:潘红媛与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张铭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浙金商终字第1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红媛。委托代理人:李萍,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阳春。委托代理人:李强,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林茂,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铭红。委托代理人:

6、吕爱军、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蓓,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浩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赵德春。委托代理人:刘平,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红媛、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铭红、应浩明、武义县妇幼保健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XX)金武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7、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材料款买卖合同判决书  篇一:潘红媛与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张铭红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浙金商终字第1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红媛。委托代理人:李萍,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胜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阳春。委托代理人:李强,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林茂,浙江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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