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

ID:29600173

大小:159.50 KB

页数:70页

时间:2018-12-2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_第1页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_第2页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_第3页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_第4页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_第5页
资源描述: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

3、定费用。7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

4、开发费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7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税前加

6、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7、。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7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