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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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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
3、定费用。7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
4、开发费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7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税前加
6、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7、。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7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9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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