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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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归责原则  篇一: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摘要】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体现了民法价值取向的变化。我认为对于合同责任的归责不能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应当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在严格责任原则的主导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一、关于归责原则的概述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2、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当事人负责。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在合同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它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司法人员处理合同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更是对合同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民法规范,而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主要反映了合同法的特殊性,其效力仅及于合同法。一般来说,合同法的归责原则都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并具体体现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等原则精神。  二、关于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

3、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之前,我国学者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其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当时的学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了我国合同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

4、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应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观点认为过错不是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则无论其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二元化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这种观点认为,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适应我国合同责任的实际情况。  三、对于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5、的思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部分学者据此将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而我比较赞成上述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确立以

6、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㈠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是毋庸置疑的。  我有如下三个理由:第一,方便裁判,有利于经济诉讼。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而不用证明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由于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证明起来相对比较容易。第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遵守合同的意识。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如果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行为会直接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严格责任更符合国际经贸交往的需要。在国际商业交往中,大多采取严格责任原则。㈡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

7、原则的补充更为妥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其实,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所体现。例如,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而认定不可抗力

8、的构成与否仍然需要以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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