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解除借款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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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判决解除借款合同案例  篇一:借贷典型案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

2、律师。  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被告池某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0月17日

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XX年11月15日、XX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XX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

4、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继续按照XX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XX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5、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司应于XX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暂时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XX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XX年3月31日起算投资

6、补偿费,按照XX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方便,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XX年1月1日起算。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XX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

7、款的事实。4、XX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XX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

8、《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需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利贷。王某某至今无法提供除1,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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