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职成发〔2016〕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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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教职成发〔2016〕18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有关单位:现将《“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方案编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4月11日-23-“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重庆市人

2、民政府共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制度建设试验区协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7号)精神,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推进重庆市“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一体化培养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五年制”高职是指以培养专科层次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一体化五年制教学的高等职业教育。毕业后取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三条“五年制”高职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整体设计、一体化培养的原则,实现中等和高

3、等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批准参加“五年制”高职改革试点的学校及相关单位。第二章职能职责-23-第五条市教委统筹管理试点工作。负责审批“五年制”高职的试点专业、招生计划;统筹中职招生和转段考试工作;建立健全“五年制”高职改革试点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和评估体系;实施过程管理,对试点院校进行督导、检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对试点院校予以相关政策支持。第六条市教育考试院负责招生考试和转段文化素质测试的相关工作,对职业技能测试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备案。第七条高职院校负责指导中职学校试点工作的开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监督;与中职学校共同编制试点专业人才培养

4、方案和课程标准;与中职学校、行业企业共同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的相关工作和招生工作。第八条“五年制”高职前三年中职学校是人才培养及管理主体,后两年高职院校是人才培养主体、中职是管理主体。试点中高职院校共同编制试点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配置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和齐备的教学设施,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加强过程管理;中职学校接受高职院校的质量监督,与高职院校共同实施过程考核。第三章专业遴选第九条-23-专业遴选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的需求,优先支持与重庆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对接紧密,尤其是培养周期长、技能开发早的专业。中职学校开展试点的专

5、业原则上应为示范、重点(特色)专业。高职院校根据国家颁布的高职专业目录,对接与中职学校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第十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学校和试点专业的遴选工作。高职院校与拟合作的中职学校研究方案,并牵头向市教委申报。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审批试点院校和试点专业。第四章招生考试第十一条计划核定。市教委根据全市中职、高职发展情况,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及招生学校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核定下达“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第十二条志愿填报。我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按市教委统一安排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分别填写试点中职学校代码和中职

6、教育阶段专业代码。考生填报的志愿作为投档录取的唯一依据。第十三条统一考试。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第十四条投档录取。市教委依据考生的初中毕业暨高中升学考试成绩划定最低送档分数线,并根据招生计划实施录取。考生在被“五年制”高职录取后,不得被其他中职学校录取。考生在录取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学校按市教委统一安排注册后方取得有效学籍。第十五条-23-试点院校应将试点有关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就学形式、学习地点、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等明确告知学生、家长及社会。严禁任何学校利用虚假广告或不实之词招揽学生,引发社会不稳定。对违反招

7、生规定的,取消“五年制”高职办学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试点学生要进入高职专科阶段学习,需通过过程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和转段考核。第十七条过程考核。过程考核方案由试点院校共同制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在学生入学第一个学期向学生公布。过程考核采取与学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牵头高职院校指导对口中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过程考核的内容、标准由合作双方共同商定,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思想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二)完成前三年学习任务。学生在前三年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总评成绩必须达到60分或合格。(三)学生在前三年学习期间,过程考核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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