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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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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政〔2018〕86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上杭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上杭县人民政府2018年8月28日—20—上杭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部署,强化农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满足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诉求,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提升村庄风貌,改善农
2、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导向,加快解决“有新房、无新村”问题。通过3年努力,基本建立“审批简化、服务到位、监管有效”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机制;村容村
3、貌显著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村镇规划修编1.落实规划编制责任。—20—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镇建设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各部门、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县城规划区以外各乡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城规划区内的乡
4、镇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纳入乡镇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2.科学编制村镇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要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要按照《福建省镇乡规划导则(试行)》要求进行编制。(1)启动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各乡镇总体规划每实施5年委托有资质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一次,评估结论确定需修编
5、的,报县政府批复后启动修编工作。(2)分类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现有村庄规划进行评估,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内容应立足村庄实际,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突出可操作性。一是村庄规划范围突出建房区域,标注清楚道路走向、可建房用地范围(面积、建房数量—20—等)、保留建筑、拆改建筑、规划新建建筑、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部、活动中心、公厕等),规划要保护山、水、田、林、湖;二是农房建设规划条件力求协调统一,要选定本村居民个人建房户型图、建筑风格,明确建房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退让、建筑层数、
6、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建筑间距、屋顶形式和外墙整体建筑风貌等。规划成果要图文并茂,文字简单扼要,要让村民和工匠看的懂、用得上。力争到2022年底,全县所有行政村均完成村庄规划修编工作。(二)强化村镇规划执行1.建立乡镇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度。成立乡镇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乡镇村建站、国土所、执法队、林业站、安监站、交管站、环保站、水利站、农技站、文化站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定期研究乡村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违
7、法建设处置、农民个人建房等相关建设工作。以乡镇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为抓手,整合乡镇村建、土管、执法、环保、交管、水利、文化等力量,形成紧密合力,实行联合审批、联合验收、联合巡查、联合监督。2.探索建立村民事务理事会。各村党支部牵头召集农村能人、致富能手、家乡贤人等形成理事会,要力求与村委会权责相统一,共同促进村庄建设管理事务工作。一是理事会要参与村庄规划审查、议定农房建设条件、农房建房审批、调处矛盾纠纷等;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着力以规范村庄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的好处作—20—为宣传重点,讲明“干什么、怎么干、
8、有什么好处”,对村庄规划、政策等进行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三是充分发挥乡贤作用,动员乡贤返乡捐资等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四是探索通过村规民约、经济合作社等方式强化村民自治的做法,用足用好政策,按照县级出台的规范村庄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旧住房”“空心房”整治相关政策,引导村民推进相关工作。(三)明确规划及用地要求1.明确建房规划条件。村民个人建房应当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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