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买卖合同形式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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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虚假买卖合同形式借款  篇一: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签订的借贷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申请再审人查某莉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民提字第1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查某莉。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

2、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查某莉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恒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玉某公司)、常熟科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21日作出的(XX)浙商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XX年4月6日作出(XX)民申字第166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雪担任记录。本案现

3、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10月13日,某恒公司起诉称:XX年8月7日,某恒公司与豫玉某公司、查某莉签订了编号为TH的《代理采购协议》一份,约定:由某恒公司代理豫玉某公司向科某公司采购总价万元的镀锌钢卷,豫玉某公司向某恒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

4、钢厂的信誉风险全部由豫玉某公司承担;查某莉对豫玉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科某公司向某恒公司出具了自愿为豫玉某公司在TH号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函一份。协议签订当  日,豫玉某公司向某恒公司支付了购货保证金1500万元。某恒公司收到该保证金后,即按代理采购协议约定,与科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KH08SC的《销售合同》。XX年8月8日,某恒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科某公司支付货款3500万元。科某公司后因资金链断裂停产,并拒绝对任何客户发货。某恒公司故请求判令:豫玉某公司支付某恒公司垫付货款XX万元,代理

5、费28万元;查某莉、科某公司对豫玉某公司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各被告连带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豫玉某公司辩称:XX年8月7日产生过三份协议,其中2份代理采购协议,1份销售合同,所有合同和协议形式上都是钢铁贸易的商业买卖行为,但实质是融资。豫玉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某恒公司对于2份代理采购协议及销售合同项下的交易是知情的,鉴于本案实际资金需求方是科某公司,应由科某公司承担责任,不应由豫玉某公司返还委托合同项下的垫付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

6、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查某莉辩称:三份合同是企业间以贸易形式进行的融资拆借,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某恒公司向谁支付款项,应由谁返还。合同无效,代理条款也无效,代理费28万元还要扣除6个月利息,即使代理费能得到支持,数额也有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查某莉不承担担保责任。代理采购协议的第7条未明确为谁担保,且法

7、律没有“无限责任担保”该形式,不能当然理解为连带保证责任。某恒公司针对查某莉的所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科某公司辩称:本案交易的实质并非某恒公司所称的委托或买卖合同,而是以买卖之名行融资之实的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资金需求方是科某公司,出资方是某恒公司,融资期为84天,融资回报则为两份合同的差价96万余元。因本案各方签订的合同均为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虚假贸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某恒公司主张的除本金以外的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XX年8月7日,供方某恒公司与需方豫玉某公司、担保方查某莉签订编

8、号为TH的《代理采购协议》一份,约定某恒公司代理豫玉某公司订购科某公司镀锌钢卷,数量4490吨,单价(含税)7800元,含税总金额万元;某恒公司按对科某公司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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