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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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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标合同转让案 篇一:中标人可否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可否转让中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的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投标人,双方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
2、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上述《招标投标法》第46条、48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将中标的项目再行转让。 篇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中标合同转让案
4、 篇一:中标人可否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可否转让中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招标人的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中标通知书一旦送达投标人,双方合同成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
5、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按照上述《招标投标法》第46条、48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将中标的项目再行转让。 篇二:建
6、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郭悟生与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 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平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
7、郭悟生,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原商业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方广松。 原告郭悟生与被告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科延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速录员王敏红担任记录。原告郭悟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
8、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郭悟生诉称,XX年10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元并承诺于XX年4月8日前还清借款给原告。为了保证被告能够按期还款,原告与被告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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