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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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  篇一: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案件事实  金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金女。XX年11月,金某、谢某与金女签订赠与合同,将金某名下一套房产赠与金女,并约定由金女照料父母生活,并承担金某、谢某嗣后的医疗费用。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房屋产权亦不久后变更登记于金女名下。此后金女并未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XX年,金某因病住院

2、,金女推说工作繁忙,未能前往医院照料,金某因住院费用问题要求金女给予一定帮助,金女亦予以拒绝。金某与谢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以金女对父母未尽到约定的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孙某与王甲所签订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合同中对于受赠人所应承担的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即由王甲照料王某、孙某生活并承担王某、孙某嗣后的医疗费用。王甲此后并没有与王某、孙某共同居住或以其它方式以照料二人生活,在王某因病住院后亦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并拒绝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王甲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准许王某、孙某撤销对王甲的房屋赠与。按

3、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是附

4、义务的,属于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金某、谢某与金女所签订的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金女的义务,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附义务赠与合同,金女未能如约履行相应义务,则赠与人金某、谢某可依法撤销对金女的赠与。  篇二:合同法简答题  简答题  1.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即是否发生只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

5、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定的事实,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当然具有的限制,不属于合同的条件。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  (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该

6、行为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制止的。  (2)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3)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依《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有应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4.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法定抵销的要件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

7、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侦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5.简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主要内容。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

8、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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