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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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篇一: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龙源期刊.cn  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作者:王一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26期  摘要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着一些可探讨之处。如: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并扩大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撤销权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关键词赠与合同

2、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王一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9-013-02  一、法定撤销权  (一)法定撤销权的定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篇一: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3、龙源期刊.cn  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作者:王一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26期  摘要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着一些可探讨之处。如: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并扩大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撤销权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关键词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王一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9-013-02

4、  一、法定撤销权  (一)法定撤销权的定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篇一: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龙源期刊.cn  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作者:王一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26期  摘要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着一些可探讨

5、之处。如: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并扩大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撤销权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关键词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王一敏,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9-013-02  一、法定撤销权  (一)法定撤销权的定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

6、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的两种具体的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享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赠与的权利。①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而法定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第二,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不同。对于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1)标的物已经交付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2)具有救

7、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对于法定撤销权,不论赠与采用何种形式,无论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或转移登记,也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以及赠与是否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撤销权人均可行使。因此,法定撤销权与赠与合同的性质并无关联。  (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系无偿转让财产,如出现与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相悖的情形时,应当允许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②我国《合同法》第192条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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