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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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无法定不得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赠与合同达成合意后合同即宣告成立。赠与合同履行后,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事后就赠与标的物进行的有违原赠与合同目的的行为,并不能撤销原来的赠与合同。笔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能够充分说明赠与合同的这一特点。  李xx系李yy、李zz、李cc之父,2000年1月李xx妻子去世,同年底,李xx经人介绍与周xx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初,李xx在被确认为肝癌晚期后,将自己七年前存入银行的1400美元存单和其身份证、私章交给周xx,托其把钱取出后用于治病。该1400美元是李cc于七年前赴台湾定居生活前送给

2、李xx的,因存款时间较长,李xx遗忘了存单密码,周xx因此未能取出该笔存款。同年5月1日,李xx又给周xx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周xx挂失该存单、并将该款取出用于看病。当周xx持李xx的存单、身份证、私章到银行办理挂失取款手续时,银行要求周xx须李xx本人才能申请挂失取款。没有为其办理存单挂失手续,周xx也未能取出存款。同年5月28日,李xx给周xx立下字据,称无论其死与活,该1400美元均归周xx所有,其子女无权过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  后李yy、李zz、李cc均不同意其父将1400美元赠送给周xx,并于同年6月1日为李xx办理了临

3、时身份证,准备去银行挂失取款。经李yy等人申请,6月2日,xx银行徐州市青年路办事处工作人员赵某及司机丁某前往李xx住处为李xx办理1400美元存单挂失手续,由赵某填写好存单挂失申请书,李xx在储户签收栏签名捺印,挂失理由是存单、密码遗失。赵某同时为李xx书写一份委托书,委托李cc代办相关手续。李xx在委托书的委托人栏上签名捺印。赵某作为经办人签名,丁某以及邻居董某、单某和李zz作为见证人签名。但hh青年路办事处考虑诸多因素,没有为李xx办理存单挂失手续。  同年6月3日,李xx在李zz、李yy等人的陪同下前往hh青年路办事处办理存单挂失手续。赵某为李xx打印一份遗嘱,称1400美元存款在其

4、去世后,由李cc继承,以前所做遗嘱作废。李xx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后,又在银行的空白挂失申请书上签名。但在签名时李xx病情突然恶化,被急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医院病历主诉栏记录为:发现肝癌2-3月,意识不清2-3小时;病史栏记录为:2-3月前确诊为肝癌,今2-3小时前突然出现意识不清;体检栏记录为:浅昏迷;诊断为肝癌、低血容量性休克、肝昏迷。hh青年路办事处考虑李xx的身体状态,再次没有办理挂失手续。后李xx病逝。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  周xx与李zz、李yy等申请存单挂失均未成功,无法取出1400美元,双方经协商未果,周xx于同年

5、12月19日以李yy、李zz、李cc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李xx生前把1400美元赠送给自己的合同有效。庭审中双方对李xx在银行打印遗嘱和空白挂失申请书上所签姓名的真实性有争议,但均未申请鉴定。  通过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这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在于李xx把1400美元赠与周xx后,在子女陪同下又进行的一系列挂失、立遗嘱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原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赠与合同已经被李xx撤销,1400美元应由其子女继承,理由是李xx将1400美元赠送给周xx以后,又分别在自己家中和银行进行了两次挂失,李xx先赠与后又委托他人挂失存单,可以推断出其本人有撤销原赠与的意思表示,其后又

6、立遗嘱将1400美元赠送给李cc,进一步确认了李xx撤销对周xx赠与的这一意思表示。至于李xx委托hh青年路办事处工作人员代写挂失申请和在打印遗嘱上签名等行为存在瑕疵,主要是因李xx身患重病,已行动不便,并不能否定其撤销原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李xx撤销了原先的赠与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xx与周xx之间的赠与合同并没有被合法撤销,该1400美元应归受赠人周xx所有。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7★精品文档★  一、李xx申请挂失存单和立遗嘱之前,其与周xx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已得到履行,无法定理由,已经履行的

7、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履行后撤销赠与的三种法定情形,因此赠与合同在赠予标的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赠与标的物权利转移后无法定情形赠与人则不能撤销赠与。本案中,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李xx曾委托周xx到银行将此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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