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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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及其价值    一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法理学一般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虽然不同的法理学具体说法不一,但原理上都承认这一点。[①]除实证主义法学外,法律学人对此亦无异议。不过,这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单讲原理而已,一旦涉及到传统中国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情况马上会发生变化,好像中国是个例外。[②]其实,在人类法律文化之林中,传统中国法之所以能够独树一帜,部分是因为它悠久的历史和深远的影响,部分还由于它精深的学理。[③]对于前者,学界多有研究,特别是随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展开,这类研究至今未曾停止。对于后者,学界虽亦有关注,但成果大都集中在对制度本身和对儒、法、道三家法思

2、想的探讨上。如何对传统中国法在整体上作原理性的把握,揭示贯通诸子百家同时又支配传统中国法发展的一般理论,亦即对传统中国法共通原理的研究,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有鉴于此,笔者拟从原理概念入手,逐步探讨传统中国法的相关问题。“原理”是来自西方的概念,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就是“道”。这个“道”不单是道家之道,而是中华文化之道,亦即传统中国文化的共通原理。[④]因此,传统中国法的原理,可以理解为传统中国法之道。如何认识这个道,我们不妨先看一看《唐律疏议》在开篇《名例》篇中是如何说的。它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页.这句话的意思是,德礼是政教的根本,刑罚是政

3、教的辅从,两者的关系犹如黄昏与早晨(相续为一天)、春天与秋天(相续为一年),只有相互结合才能构成完美的整体。这是对上述文字的直译,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的内涵远不是这么简单。首先,它融合了儒、法、道三家的思想。从概念的倾向上讲,“德礼”是儒家的,“刑罚”是法家的,“昏晓阳秋”是道家的。儒、法、道三家的思想在国家法典中融为一体,这是西汉以来中国法律发展到唐代“臻于完善”的表现,唐律由此成为传统中国法的象征和代表。其次,它贯彻了中华文化之道,体现出从“阳主阴从”到“德主刑辅”的道德原理结构。为了更直观地阐明这一点,我们先看下面的图示: ↗德礼─本─晓─阳(春天)─(主)阳↖政教道↘刑

4、罚─用─昏─秋(秋天)─(从)阴↙ 很明显,这个图示是把上面《唐律疏议·名例》的表述结构化,其中“阳秋”之后是笔者加上的,但符合道的结构。透过这个图示,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政教两翼的德礼与刑罚与作为道之两仪的阳与阴的对应关系。我们知道,政教是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的统称,法律亦包含在其中。因此,作为政教两翼的德礼与刑罚,实际上就是传统中国法的基本内容,亦即儒、法、道三家法思想合流后的礼法结构。正如上述《唐律疏议·名例》所示,在这个结构中,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对此,人们把它概括为“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传统中国法的基本结构,笔者曾把这个结构概括为传统中国法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⑤

5、]从上述图示可见,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或者说法理依据是阳主阴从的中华文化之道。毋庸赘言,“道”是传统中国文化的最高范畴。[⑥]不论传统中国文化多么千姿百态,理念上“道”是一以贯之的东西,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⑦]道的基本构成是“阳”与“阴”,亦即所谓的两仪或二元。[⑧]两者的关系是对应中有包容和依存,包容和依存中又有支配,阳在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形成“阳主阴从”的结构。[⑨]页.由于阳代表德性,阳主意味着属性依德。因此,古人认为,万物的原理是道,属性是德。谨此,笔者将这种文化构成理论称之道德原理。如果对照上述《唐律疏议·名例》的表述和图示,我们即可发现,传统中

6、国法的原理不过是中国文化原理在法律上的延伸和表达,所以实质上还是道德原理,只是这个道德原理的内涵有了变化,由阳主阴从的哲学概念转换成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概念。因此,从法哲学上说,传统中国法的原理可称之为道德原理。换言之,道德是传统中国法的共通原理,是传统中国人视法之为法亦即法的正当性的理论根据。 二对大众来说,道德就像我们生活中呼吸的空气,虽必不可少且时时感觉到,但却难以定义。原因是道德是一个广泛的体系,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它。从法和社会学的角度说,道德是社会调控体系中的一种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真与假、正义与非正义之类的感觉、观点、规范、原则和信念的总和。由此可见,道

7、德本身是一个系统,它至少包含了价值与理念、原则与规范、感觉与态度这样几个层面。在此,我们不妨借这个结构来解读一下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 (一)首先在价值与理念层面上,亦即人们关于道德的信念方面,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原理集中在一个“善”字上,表现到国家法律上就是追求“善治”,亦即以博爱的胸怀和精神来制定贯彻法律。《唐律疏议·名例》在谈到立法宗旨时说:“《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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