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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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机关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高效、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

2、效能的行为,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本条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放弃、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或规定的依据、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行为。9第四条对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全市各级机关领

3、导班子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本地、本部门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规章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二)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三)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有关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

4、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不按规定公开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9(六)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八)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九)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

5、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招待的;(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游戏的;(十一)对应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十二)其他违反机关效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七条执法执纪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二)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羁押以及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三)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五)因司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6、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9(二)行政许可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行政机关未向申请人提供的;(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的;(四)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五)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六)不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七)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

7、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八)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或者违反征收资格和收费许可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二)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四)不告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争议的事项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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