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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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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贷款管理责任制,是指本行发放的全部贷款及其应收利息(包括本制度实施前发放的全部贷款和利息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按一定比例或
2、全额赔偿及相关责任的制度。第三条 贷款风险和损失,一是指非正常程序造成的贷款;二是指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于收回的贷款。第二章 责任人第四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1.分理处信贷员、负责人;2.支行(营业部)信贷员、负责人;3.总行业务职能部门信贷员、负责人;4.本行高级管理层;5.本行相关权力机构;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 调查、审查、审批贷款,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申请书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并签名和盖章。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
3、不清楚的,均视为“同意”。第六条 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行筹建期间发放的贷款其责任人在本行成立后仍负有相应的责任。新发放贷款,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责任人,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第三章 管理责任第七条 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第八条 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第九条 原欠不良
4、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贷款,在本行成立后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进行重新界定。对原欠不良贷款、原欠正常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对贷款管理责任人分别建立管理责任台账,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贷款五级分类之前,按原有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并据以考核。第十条 发放贷款时,应签订责任书,明确贷款管理人的责任,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的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2.实行审贷
5、分离进行贷款风险度管理的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5%、35%、20%责任。调查岗、审查岗人员不同意,决策岗人员不得发放贷款。3.超过审批权限,下级行审核同意并上报上级行审批的贷款,下级行调查岗、审批岗、决策岗人员分别负40%、30%、20%责任,上级行审批人员负10%责任。4.因人员不足未设置三岗的支行(或分理处)所发放的贷款,信贷员调查同意报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支行行长(营业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5.信贷员不同意,本行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
6、人、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得发放或指令发放贷款。第十一条 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多人调查、审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中,负责人的责任为其他单个人的两倍。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也有管理贷款的责任。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负一定比例的责任(会计人员指分管记载相应贷款本息账户的内勤人员):1.会计人员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贷款到期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并不向信贷人员反映或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
7、汇报的,因此造成信贷风险的损失,按借款人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贷款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会计人员未收到信贷人员发出的贷款到(逾)期通知书或信贷员、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不扣收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2.贷款结息日当天及以后,借款人账上有款,会计人员未扣收贷款利息,因此造成贷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账上资金数(最高不超过应收利息实际额),会计人员负100%责任。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信贷员同意不扣的(以书面同意为准),会计人员不负直接责任。3.发放超权限贷款不制止,会计人员应负该笔贷
8、款额10%的赔偿金,分支机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另有书面通知办理的,会计人员不负责任。4.会计人员负责部分,记账人员(综合柜员制柜员)负70%责任,复核(事后监督)人员负30%责任(以记账凭证有关经办人员签章为依据,未签章的由主办会计负责)。5.临柜会计人员有审查贷款凭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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