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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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包括以下13个制度:1.行政执法告知申辩制度;2.行政执法回避制度;3.行政执法调查取证;4.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制度;5.行政执法听证制度;6.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7.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8.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9.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0.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11.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12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1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7-行政执法告知申辩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均应实行告知制度。包括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之前和行政检查期间应作出的告知行为,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和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应作出的告知行为。第三条 告知的内容在执行市场监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告知当

3、事人应尽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一)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及执法依据,当事人行为违法的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违反法律条款;(二)告知当事人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回避;(三)告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时,应出示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四)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时,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7-(六)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有向上一级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

4、利;(七)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八)告知当事人对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九)告知当事人在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告知的实施(一)关于行政检查的告知1、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机构负责人审定。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公民举报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有根据认为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2、在检查时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同时

5、告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检查的法律依据以及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被检查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告知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2、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当场收缴除外)以及逾期不缴加处罚款的法律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57-第五条 告知的方式告知的实施以书面形式为主,对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无法书面告知的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具体口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可参照各阶

6、段执法文书上的告知事项及内容告知当事人,但事后应补作记录。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7-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行执法人员执法公正、公平,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以下事项:1、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2、实施行政处罚的;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

7、或他的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第四条 有第三条应当回避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科室应当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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