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检疫规则修正条文.doc

港埠检疫规则修正条文.doc

ID:29130382

大小:41.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2-16

港埠检疫规则修正条文.doc_第1页
港埠检疫规则修正条文.doc_第2页
港埠检疫规则修正条文.doc_第3页
港埠检疫规则修正条文.doc_第4页
港埠检疫规则修正条文.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港埠检疫规则修正条文.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港埠檢疫規則修正條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港埠:指設置於我國(境)內之國際港埠與國內港埠。二、國際港埠:指主要供國際運輸工具及其人員入出之港埠或指定特殊港埠。三、國內港埠:指國際港埠以外之港埠。四、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指依法負責港埠經營管理之機關,或受港埠主管機關委託、委任或委辦負責港埠經營管理之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五、運輸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六、國內續航:指船舶自國(境)外入國(境)後至駛離我國期間,繼續至我國其他港埠航行或靠泊。七、船舶衛生證明書:指船舶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

2、或船舶衛生管制證明書。八、傳染病病人:指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以及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第三條  國際港埠之檢疫單位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內港埠之檢疫單位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第四條  檢疫單位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將傳染病病人及其接觸者之資料,傳送至居住地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追蹤防治。第五條  國際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應會同檢疫單位組成工作小組或會報,協調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確保該港埠具備下列能力:一、提供旅客適宜醫療服務。二、提供旅客安全衛生環境,包括飲水、食物、盥洗、廢棄物處理、室內空氣品質及病媒管制。三、對可能構成國際關注之

3、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及時為適切之應變。第六條  檢疫單位得於港埠設檢疫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健康之監視。二、運輸工具之檢疫。三、港區及運輸工具病媒之監測。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第七條國內、外流行疫情有傳入、出國(境)之虞時,檢疫單位得採行下列措施;必要時得商請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協助,或會同為之:一、對人員、物品、郵包、行李、屍體、貨櫃、貨物與運輸工具,施行管制及防疫措施。二、督導運輸工具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駕駛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負責人)及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施行環境消毒或病媒防治措施。前項之措施由港埠經營管理機關(構)

4、動員,並協調港埠內各機關(構)、公、民營事業機構配合辦理之。第二章  運輸工具檢疫第八條  運輸工具應接受檢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供軍用。二、僅航行於國內港埠間。三、無人員上下及貨物裝卸之過境。前項各款所列運輸工具在航行中發現有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或有其他防治需要時,仍應接受檢疫。第九條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於抵港前七十二小時至四小時期間,由船長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一、船舶名稱、呼號及航次。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及時間。三、抵達前三十日內停泊之港口及啟航日期。四、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五、船舶衛生證明書之種類、發給地點及日期。六、工作

5、人員及旅客人數。七、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人員死亡或傳染病病人及其相關資料。八、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情形。九、有無鼠類或病媒孳生。十、其他相關事項。船舶於當次航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經檢疫單位許可,得於啟航前完成通報。經通報後,有人員死亡或發現傳染病病人時,應立即向檢疫單位通報其感染或死亡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檢疫單位依前三項之通報,認為該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許可入港。第十條  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檢疫單位完成進入港埠檢疫手續:一、海事衛生聲明書。二、航程表。三、船舶衛生證明書。四、其他檢疫

6、必要之資料。下列船舶,得免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一、總噸位五百噸以下遊艇。二、無動力駁船。三、遠洋漁船以外之漁船。檢疫單位於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船舶之衛生狀況。第十一條 船舶於駛離國際港埠前,應經檢疫單位許可,始得出港。檢疫單位依第九條通報內容,認為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於許可入港時,一併許可其出港。第十二條  檢疫單位獲知新事證,認為船舶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得廢止其入港及出港許可。第十三條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登船檢疫:一、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二、未依規定申請或未通過檢疫審查。三

7、、未依規定懸掛防鼠盾,於港埠泊岸期間經勸導仍未改善。四、其他有檢疫之必要。前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登船檢疫:一、自前次駛離我國港埠至本次抵達期間內未再有前項各款同一情形。二、進港前經醫師、法醫師證明非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船舶於國內續航期間,有人員死亡、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或傳染病病人,且有散播傳染病之虞時,應接受登船檢疫。第十四條  應於檢疫單位指定之地點接受登船檢疫之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疫單位許可者,得先行進港再接受登船檢疫:一、因氣候惡劣、登船困難或其他安全因素。二、船上人員傷病,須緊急送醫。三、機器故障,無法錨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