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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教育训练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64)台內勞字第640862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安1字第15250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安1字第025563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台勞安一字第0029400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安一字第0025633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90)勞安一字第0057742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
2、安一字第0910068802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40073636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50115316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70145012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0980146054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1000146306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1010146312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1字第102
3、0145342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1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
4、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二章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第三條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三、
5、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四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結業證書。第四條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ㄧ,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勞工安全管理師。二、勞工衛生管理師。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
6、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第五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職業安全管理師。二、職業衛生管理師。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第六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第七條 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
7、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第八條 雇主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六之規定。第九條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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