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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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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规范项目名称蜂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力类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灵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法规】《养蜂管理办法
2、(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实施对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二)实施范围。在灵川县境内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实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
3、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三)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四)种畜禽来源证明;(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办结时限(一
4、)法定办结时限: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许可证为20个工作日。(二)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和疫病抽样检测: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数量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无数量限制不收费1.受理责任: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时限:当场。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
5、任:负责人审查意见,做出许可批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向社会公示准以行政许可的决定。5.监管责任:建立蜂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项目不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给予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
6、.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设计种畜禽生产经营生产许可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在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承办机构灵川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咨询及投诉电话0773-68617950773-6812147附件1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不属于水产畜牧兽医局职权范围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
7、部内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和疫病抽样检测(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畜牧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限17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灵川县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灵川县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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