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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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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1.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2.项目性质:行政许可3.基本编码:0115601000004.实施编码: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1560100000(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
2、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2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3、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4、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五)实际实施主体: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六)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生产的单位。(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28(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二、审批告知(一)受理地点: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
5、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二)窗口职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三)工作流程图:祥见附件1(四)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3、视情况需现场勘察的:限5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限6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三、裁量准则(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十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
6、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8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
7、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三)申请材料: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2、3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8、(原件或复印件1份)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28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原件或复印件1份)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6、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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