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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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

2、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扩权强县相关文件精神: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一)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其他主要林木种苗的种苗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四、行

3、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

4、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的规定,办理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

5、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

6、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10〕112号)要求,生产油茶种苗的,除提供前几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属油茶采穗圃生产的,提交以下材料:⒈油茶采穗圃位置图(1∶10000地形图);⒉油茶采穗圃种植图谱;⒊生产质量承诺书。(二)属油茶繁殖圃生产的,提交以下材料:⒈油茶穗条来源证明(或提供与穗条生产单位签订的合同);⒉生产质量承诺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

7、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2110420779-6809978投诉电话:0779—6809967附件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承办人提出审核意见(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批(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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