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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高中历史 6.19美国的联邦制学案 北师大版必修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学案24 美国的联邦制[课标要求] 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一、1787年宪法的颁布1.美国独立之初的严峻形势(1)独立:1776年发表《独立宣言》,宣布美国独立,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的独立。(2)形势:《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13个独立的州组成的邦联制国家,是一个松散的州际联盟。(3)特点:各州保有“自由、独立和主权”,各自为政。(4)影响:妨碍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动荡不安。[概念辨析]1.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
2、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2.共和制:它通常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2.1787年宪法(1)颁布宪法:1787年制宪会议在费城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就是1787年宪法。(2)内容①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②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3)性质:是近代资产阶级第一
3、部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基础。(4)评价①强调加强国家权力。②突出分权与制衡的原则。③体现了一定的民主精神。④有明显的局限性,随后以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完善。[归纳总结]1787年宪法体现了哪些原则?(1)联邦制原则:最高行政权归总统,联邦财政、立法权归议会,建立了一个权力在各州司法体系之上的联邦司法体系。各州保留了较大的自主权。(2)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约,中央与地方分权。(3)民主原则:总统和议会都由民选产生。深化探究材料 下图是一幅讽喻英属北美殖民地独立后时局的漫画。思考(1)上图反映了刚诞生的美利坚合众国怎样
4、的政治特征?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上图这种政治状况会给这个国家带来哪些危害?由此可见,当时美国的政治焦点问题是什么?答案 (1)特征:内部关系松散,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原因:独立后的美国依据《邦联条例》成立了一个邦联制国家。(2)危害:对内不能巩固统治,促进社会发展;对外不能维护国家利益。焦点: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制定一部完备的宪法。二、联邦与各州政府的权力划分1.联邦体制的确立1789年,华盛顿当选并就任美国第一任总统,标志着美国联邦体制最终确立。2.权力划分(1)联邦政府将主权收归中央,各州的权力和地位平等,各州政府对联邦政府负
5、责。(2)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实行分权原则。(3)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必须服从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在宪法范围内,地方可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联邦政府无权干涉。[深层点拨]美国1787年宪法主要确立了两大制度,即联邦制度和总统民主共和体制。前者主要涉及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问题,而后者则以三权分立为指导思想,划分各权力主体的职权及相互制约的关系。[关键点拨]1787年宪法确立了美国的共和政体和联邦制政体,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并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将国家职权一分为三,体现了鲜明的民主色彩,但这部宪法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如它允许奴隶制存在,不承认黑人和白人有同
6、样的权利等。[易混易错]“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深化探究探究点1 联邦制材料一 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地位……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各州的宪法和法律都必须服从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不得与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材料二 联邦和各州各有自己的政府班底和立法。州政府的官员由各州自行选举产生,联邦政府无权任命州长或州级官员。思考(1)材料一对联邦政
7、府的地位做了怎样的规定?(2)据材料二,概括各州权力的特点。(3)上述规定体现了哪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关系有何特点?答案 (1)联邦的地位高于州的地位,联邦宪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2)各州有一定自治权。(3)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关系。联邦政府与各州实行分权,国家主权属于联邦(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探究点2 三权分立材料 思考(1)1787年宪法把美国国家权力分为哪几部分?分属于哪些机构?(2)它们之间是何关系?(3)这体现了1787年宪法的什么重要原则?答案 (1)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分属于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2)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任
8、命联邦法院的法官。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确认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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