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途径试论律师帮助权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必要性和解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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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试论律师帮助权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必要性和解决途径  李跃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确保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针对实务中获得律师帮助权屡受侵犯的现实,我们应该从改善规则设计,增加权利,重塑审前程序结构等方面改革。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强化审前获得律师帮助权也会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改革必须循序渐进。  一、

2、提出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普遍存在着公诉案件审判前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困难等情况。抽象而言,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刑事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或者说是律师的辩护权在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学界讨论热烈。有学者指出要改革证据制度,增加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1]有学者认为要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2]还有学者主张要重构刑事审前程序结构。  我们不禁要问:在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下司法实际上需要犯罪嫌疑人和律

3、师有那么多权利吗?律师如果有那么多权利会对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好处吗?实践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什么对律师行使十分有限的权利百般阻挠呢?本文拟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回答以上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二、循序渐进地强化和完善我国刑事审前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必要性  (一)循序渐进地强化、完善审前获得律师帮助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真正成为程序主体,实现不纵不枉,既打击犯罪又保护人民的目的。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件真相,专门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实施拘留、逮捕等项强制措施,来限

4、制一定社会成员的自由权的是必需的。但是为了实现公平的目的,被追诉者在自由权受限制的同时,其应当享有必要的程序性权利,尤其是获得律师帮助权。这无论对于事实上犯了罪还是没犯罪的嫌疑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很多没犯罪又没有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极易被强大的国家机器吓懵了而不知所措,无法正当、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于是他就极易被冤枉。这时律师如果能以辩护人的身份有效地介入到所有的诉讼程序中包括侦查程序中,以自己专业的知识和超脱于诉讼纠纷的地位,为委托人提供帮助,那么司法机就更容易发现真实,保障公

5、民的权利,实现正义。在这种意义上,审判前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就是理所当然的,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即使一个人真的作了坏事,他仍然是人,仍然具有合法权益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具体而言,我们不能为了发现真实,侦破案件,而把人当作手段,用牺牲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方式,如对其肆意进行羁押与对待,来获得证据。况且,在诉讼阶段没有进行完毕,尚未有生效判决确定某人有罪时,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也必须保护这一部分嫌疑人的获得律师帮助权。  但我们还应该看到,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是罪犯,那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

6、介入在事实上会减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给其以喘息之机,确实会降低突击审讯的效果,给侦查案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公安、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审前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一向持否定态度,予以限制。在西方,辩护制度的确立也是经历了一番周折才确立的。故而,在审前程序中,我们不能一下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放得过宽,必须循序渐进。  (二)循序渐进地强化、完善审前获得律师帮助权有助于实现权力的制衡。  也许有人会说,公安、检察机关内部的法律规章也要求其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真正成为程序主体,实现不纵不枉,既打击犯

7、罪又保护人民啊。获得律师帮助权会不会多此一举。我们应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如果缺乏辩护人的帮助,则处于既缺少法律知识(即使了解法律,作用也不大),又孤立无援的状态。再加上作为“坏人”被羁押,其肆意被对待的可能性就很大,合法权益的保护的需要就很迫切。此时,仅靠公安、检察机关依据法律和纪律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追究犯罪,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追究犯罪的目的发生冲突时,公安、检察机关很自然的会选择后者,而牺牲犯罪嫌疑人的部分合法权利。所以,要想真正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设置另

8、一方力量即律师,在外部制约公安、检察机关的权力,使其在合法的轨道上行使。也就是让犯罪嫌疑人能够在诉讼一开始就能毫无阻碍的获得律师的帮助。  抽象而言,权力如果缺乏制衡必然被滥用,司法权力也概莫能外。公安、检察机关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就是滥用司法权力的典型,所以要以一定的方式来对司法权力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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