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中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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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合同中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王英霞  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曾繁阁诉称,原告是辽宁省群众艺术馆摄影专业干部、中国摄影家学会会员、辽宁省摄影家协会理事,是一位以摄影为职业的文化艺术工作者。原告用智慧去发现身边每天发生的有价值的特殊事件,不辞辛苦和不惜生命的去把它系统完整的记录下来,这是原告摄影工作者的使命。原告于2002年12月18日在被告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冲洗了3个柯达胶卷,但因被告的错误导致胶卷被冲坏,它是沈阳市2002年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之一,一组十分重要的摄影图片资料丧失贻尽。被告公司的错误给原告

2、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痛苦和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的摄影作品不可再生,无法弥补。经沈河区消协的调解未成,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的损失费31,32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辩称,对冲坏胶卷的赔偿应依据相关的行业规定,而非《关于摄影家曾繁阁摄影作品价格鉴定》。原告提供的《关于摄影家曾繁阁作品价格鉴定》根本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以此为依据计算赔偿金是不合理的。被告认为,应依据相关行业规定计算赔偿金。冲印行业中,对冲坏胶卷的普通赔偿方法是,退还冲洗

3、胶卷费用,并对损坏的胶卷坏一赔一。因此被告对原告只具有退还冲洗胶卷费用和赔偿胶卷费用的责任。另外,被告依法不具有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被告对冲坏原告的胶卷一事感到非常抱歉,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损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对胶卷内容的陈述无证据支持,冲洗前原告也没有向被告说明过这些胶卷的特殊价值,因此被告只能按一般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故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赔偿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的损失费31,320.00元人民

4、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显失公平的。被告认为,应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02年12月18日,原告将自行拍摄的3卷柯达胶卷送往被告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进行冲洗,因被告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原告的3卷胶卷在冲洗的过程中被毁损,为此原告与被告产生纠纷。原告于2003年1月17日向沈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因与被告调解不成,原告于2003年3月14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的损失费31,20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法

5、院认为,原告是一位以摄影为职业的专业摄影工作者,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用智慧辛苦所拍摄的摄影作品在冲洗过程中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限于3个被冲坏胶卷的价值,对此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的作品永久性的不可再现,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被告同时也应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智力劳动成果108幅摄影照片损失费31,200.00元之主张,因原告所冲洗的胶卷是尚未成型的作品,价值无法确定,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

6、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曾繁阁胶卷冲洗费30元;二、被告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曾繁阁所冲洗的同种型号的柯达胶卷3个(或赔偿原告所冲洗的同种型号胶卷价格的人民币);三、被告沈阳丽枫影像图片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曾繁阁精神抚慰金5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

7、元,原告承担1246元,被告承担21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冲洗的3卷柯达胶卷,是由于突然断电导致胶卷全部毁损。认为原审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涉及的损害根本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被告对原告依法不具有精神赔偿的责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并由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原告同意原审判决。  市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一位以摄影为职业的专业摄影工作者,由于上诉人的过错致使被上认人用智慧辛苦所拍摄的摄影作品

8、在冲洗过程中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限于3个被冲坏胶卷的价值,对此纠纷上诉人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由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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