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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法律适用指引2009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获得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2010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一)、除《婚姻法》第1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其他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不能扩大适用。(二)、只要一方提出并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某项妨害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即应认定该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对方有证据能推翻的除外。(三)、离
2、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必须由当事人明确提出,否则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审理判决,在立案时应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四)、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属个人财产或离婚分割后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五)、下列情况应视为《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1、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活处所;2、有相对稳定的婚外同居对象;3、同居生活时间达三个月以上。(六)赔偿数额问题。物质损害方面,参照《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执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掌握在10000元以下。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
3、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四)精神赔偿数额。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即“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此外,还应考虑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如夫妻财产情况、夫妻谋生能力、夫妻结婚时间的长短和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年龄等因素。200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无过错方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以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说明]59法艺花园-专题法律
4、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一般应以无过错方遭受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因离婚而受到的财产期待权损失除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精神损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
5、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3)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根据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4)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的年限,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四、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应当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6、。这要考虑对方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必要。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不能数额过高无法承受,也不能过低体现不了制裁的性质。3、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清主次原因,以此确定赔偿主体的责任。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综合分析。最后,离婚损害赔偿是一方实施损害夫妻感情、破坏婚姻家庭的一种行为,故应以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59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官网:www.llgarden.com参考法律规范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
7、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1998年8月24日)一、关于离婚时无过错方精神赔偿请求权二、关于夫妻财产制三、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的股权处理四、关于处理子女抚养的有关问题五、关于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六、关于判决离婚的理由或标准七、关于建立无效婚姻家庭制度八、关于离婚案件的调解制度今年7月15日至16日,省法官协会在广东深圳法官培训中心召开了全省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会议总结了法院近年来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研究探讨了当前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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