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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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根据国家及省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网络安全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上级统一建设的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主采购的项目除外。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

2、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循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第五条在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做好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技术审查,牵头组织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工程(投资)评审、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管理、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财政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

3、;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没有经过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审查或者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予批复政府采购申请,市发改委不予审批,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建设;建成后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市直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申报下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提交项目技术评审材料。第七条信息化项目需要审批立项的,要求按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报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项目的技术评审结果应作为市发改委对项目立项、可研和初设批复的重要依

4、据。第八条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第九条对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安排建设资金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专题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转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查,审查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条政府性投资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审批时,应征询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对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时,项目单位应提交《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等材料,并附电子文档。纸介质文档要

5、求盖有单位印章。第十二条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材料进行初审,查看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供其它资料的,出具补充资料告知单。不按要求上报有关资料的不予受理,不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程序。在收到项目单位递交完整的项目评审材料后,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其他应严格遵守的控制指标等内容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与项目单位充分沟通和取得一致意见后,出具正式的项目技术评审意见。需要现场考察的组织对现场进行考察。第十三条对于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项目单位等部门共同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

6、审,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家组在审查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评审材料、听取项目设计单位现场答辩后,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依据已批复的《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技术方案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政府采购,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项目最终招标文件进行技术审核。第三章实施和监管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专门科室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进度、质量及运行管理负责。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第十七条对于实施周期

7、在6个月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每一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填报《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3)。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第十九条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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