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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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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胶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化绩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全市各部门、各单位、镇办及功能区等(以下统称“各部门”),利用或部分利用政府投资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业务信息化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政务信息化标准化体系、政务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及硬件设施等)。使用政府资金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7—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遵循集中统一、集约发
2、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市大数据和智慧城市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大数据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市政务信息化共享基础平台,并负责开发和部署通用应用系统,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部门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并确保系统数据的互通共享。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门单独建设政务基础平台(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并按照青岛市要求逐步将全市的政务信息化系统整合到青岛统一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心平台上。第四条 各
3、镇办实施的政务信息建设项目,应在实施前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备案。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一)各部门根据全市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工作需要,于当年10月底之前,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建设申请应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信息化系统装备和应用状况、需求分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本期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如果需要分期建设)、概要设计和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软硬件配置、投资概算等基本内容。同时必须附本单位前5
4、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运行和应用情况列表。投资概算应包括信息化监理、新开发应用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费用。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利用全市政务信息化共享基础平台、本部门已有软硬件设施及青岛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心,必要时可向市大数据中心咨询。市大数据中心向项目申请单位介绍政务信息化共享基础平台的技术细节,必要时协助、指导项目申请单位设计方案。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由具备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编制。—7— (二)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各部门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
5、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审核或咨询论证意见修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三)市大数据中心审核的项目,若项目方案需作较大调整的,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方案调整后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按程序审核。(四)市大数据中心按程序编制胶州市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经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申请单位下达书面通知书,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第六条已有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如需升级、改进、信息采集、更新或系统维护,所需财政资金超过20万元的,亦应按照第五条所列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第七条 特殊或紧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随时报批。但亦应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第
6、八条 属国家、省、青岛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按上级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市大数据中心备案。需市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参照第五条至第七条办理。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但建设方案应经市大数据中心审核。第三章 招投标及监督—7—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之前,需将招投标方案报市大数据中心审核,经同意后进入招标程序,招投标结束后将合同报送至市大数据中心备案。第十一条市大数据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规定,选择确定第三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方案和建设过程进行审核监督。第四章
7、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向市大数据中心申请,经市大数据中心审核后,按照《胶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由市财政局增加预算、追加投资。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
8、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第十五条—7—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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