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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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以下称《合作备忘录》)和省发展改革委等24个部门《关于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5〕7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

2、5〕718号)的各成员单位,适用本工作规程。第三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印发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对外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违法当事人(税收违法“黑名单”)为联合惩戒工作对象。第四条参与联合惩戒的各成员单位在开展惩戒工作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采取的惩戒措施内容、惩戒方式及操作程序,依照《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各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施惩戒工作实际,指定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责任部门,并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

3、。第六条各成员单位推送和提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工作平台为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应用的系统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子系统,具体工作流程详见附件。第七条案件信息按季推送。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格式,在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上传案件信息或数据。各成员单位登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子系统”提取案件信息,应于10日内完成。第八条案件惩戒措施结果应及时反馈。各成员单位登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案件惩戒措施结果,应于实施惩戒措施后10日内完成。第九条对于需要出入境管理机关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4、关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由省级税务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实施阻止出境措施。对涉及采取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措施的,由省、市法院将因税收违法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信息推送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民航、铁路等部门的同时,通过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报告省信用办。第十条联合惩戒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完税信息推送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联合惩戒成员单位应及时提取

5、完税信息,并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第十一条参与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的负责本项工作的同志之间,建立专用的移动电话“联合惩戒工作微信群”,专门用以提示案件信息数据(会议等通知)已发出和确认案件信息已接收等事项。第十二条各部门应重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工作的评估、分析和汇总,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通过“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子系统”一并上报省信用办。第十三条税务机关负责案件信息推送工作的部门可通过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子系统”了解《重大税收违法

6、案件信息提供台账》,查看、统计传递时间、案件名称、接收单位、接收人、回执等信息。第十四条省信用办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统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工作。各市可参照本工作规程研究制定本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规程。第十五条本规程自2016年3月15日开始执行。第十六条本规程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附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流程附件:“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工作流程一、税务机关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1.

7、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通过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详见工作流程图)。工作流程图2.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人需在“信用辽宁”网站进行新用户注册并完成身份备案。第一次登录时申请开通“实时报送系统”的使用权限。原则上需两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数据报送和数据审批工作。二、省信用中心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模板并授权省信用中心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内容和格式,在“实时报送系统”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模板,并授权给税务机关的数据报送人和审批人相应权限。三、“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的相

8、关工作1.各成员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提取待处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通过系统将实施惩戒结果逐条反馈。2.各成员单位指定的专人需在“信用辽宁”网站进行新用户注册并完成身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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