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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贵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贵州省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为切实做好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工作,真正使违法纳税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大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强大合力,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贵州省企业信用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
2、014-2020年)》(黔府发〔2014〕25号)、《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贵州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实施方案》(黔发改财金〔2013〕3510号)、《贵州省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黔文明〔2014〕1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标准-16-(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
3、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七)拖欠税款金额达到200万元,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产
4、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上述(一)至(六)项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二、联合惩戒的对象-16-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已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5、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对达到联合惩戒标准的当事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一)强化税务管理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
6、料;(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8)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16-2.法律及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
7、0号)第三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3.实施部门:省、市(州)、县(市、区、特区)税务机关。配合部门: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二)阻止出境1.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由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2.法律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实施部门:贵州省公安厅。-16
8、-4.操作程序:由各级税务机关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并推送至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欠缴税款、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连同有关书面材料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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