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坟墓损害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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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对坟墓损害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理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共审理了几起因坟墓遭到损坏而引起的坟墓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主要表现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坟压着其祖坟后山,压着被告家的龙脉,或者原告家的祖坟距离被告家的祖坟太近,影响被告家的风水,使其家人生病为由,要求原告搬迁祖坟,原告不同意,被告于是将原告家的祖坟撬毁。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金平县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坟墓损害赔偿纠纷案分别作了如下处理:(一)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

2、为被告以原告家的祖坟压着其祖坟为由,将原告家的祖坟挖开并将棺木迁至附近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道,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应赔偿原告修理祖坟所需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二)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应将原告家祖坟恢复原状,但认为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三)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然后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应依法赔偿。故判决由被告向原告用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重

3、新安埋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针对坟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笔者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一、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立案,是否妥当?1、“坟墓”能否作为民法意义上的物(财产)?“财产”一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而且在立法、法学研究以及经济学中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人们经常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所以经常出现混乱。“财产”一词有时指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房屋,有时指财产权本身如所有权。倘若在财产权客体上使用“财产”一词,则其与“物”的区别就不大,二者可混用,而如果在权利的意义上使用该词,则与“物”根本无法加以比较。在本文中,我们从财产权客体上使用“财产”一词,

4、即“财产”与民法中的“物”区别不大。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人本身不能作为民法中的物,只有已经与人体相分离并能独立存在的人体的一部分(比如头发、拔去的牙齿、捐献的血液等)才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2)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物权的特征之一,就在于民事主体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对于目前不能为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的物(比如太阳、星星、月亮等)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3)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

5、要。(4)须为有体物。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也包括占据特定空间的、有容积体的无形物。“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它同样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要建在什么地方,要什么时候迁走等,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即“坟墓”也可看作是财产。2、“坟墓”权属的思考在民法上,除了人之外,所有的物不再是民事主体。人死亡后,遗体既非活物,当然就不会承载人格的客体,因为死者不可能对对其遗体享有所有权,同样死者也不可能对埋葬其遗体或者骨灰的坟墓享有所有

6、权。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是否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呢?我认为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坟墓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那么无异于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可以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当然,死者近亲属对坟墓虽然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并非没有权利。坟墓是死者近亲属在一定土地上修建的特殊建筑物,对于是否修建坟墓,修建在何地,何时修建,坟墓的样式,规模、何时搬迁等,死者近亲属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即死者近亲属对坟墓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只不过这种处分权有一

7、定的限制,不得随意处分,不得有违法律和公共道德。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享有一种有限的所有权。3、金平县坟墓建造方式及其权属问题金平县坟墓建造的方式主要有:(1)有的是依据有关程序经过有权部门批准后建造。(2)有的是依据当地习俗,经村委会或村小组同意后,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集体林地、别人或者自己的承包地内建造。(3)有的是依据当地多年的民族风俗,请风水先生看后,在选中的别人或者自己的承包地内,或者集体的荒山、荒坡、集体林地内自行建造。(4)还有的是依(3)中的方式选中土地后,通过与别人进行土地置换,或者通过购买看中的土地后自行建造。(5)还有一种特别的方式,金

8、平县的广大农村地区,老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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