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规合一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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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进职能部门工作重心由“重审批轻监管”向“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构建并完善横向联通、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二、制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

2、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3.《厦门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环保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3、厦多规办〔2015〕1号)。三、监管内容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及本领域实际,依据部门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对应细化出本部门针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监管内容,具体事项包括:(一)取水许可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三)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四)水利设施拆迁、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七)水库、拦河闸坝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八)在建水工程度汛方案审批 (九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十)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十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四、监管机制(一)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主体与责任措施,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根据部门责任清单和处室职责明确责任处室和配合处室,落实责任分工,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二)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对异常信用名单内的项目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及

5、时予以预警。对于严重失信的,实行“零容忍”,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对失信项目单位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开竣工、资质评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守信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服务快速通道。(三)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主要措施如下:1.建立健全建设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6、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3.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4.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附件:1.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占用农灌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水利设施拆迁、移动与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5.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在建水工程度汛方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7.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事中事

7、后监管制度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9.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跟踪服务和督查的意见附件1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事中事后监督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取水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厦门市水利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审批和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6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厦门经济特区

8、水资源条例》第34条、第35条、第36条;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15号);5、《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6、《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管理规定》(闽政〔2006〕39号);7、《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8、《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95号);9、《厦门市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厦水利〔2012〕16号)。三、承办机构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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