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9003611
大小:190.00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8-12-15
《儿童教育及照顾法草案总说明.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總說明我國現行幼托現況,負責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主要機構為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設立之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關;托兒所則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相關子法設立之兒童福利機構,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幼兒,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機關。爰幼稚園與托兒所因招收幼兒之年齡重疊及主管機關不同,衍生相關問題如下:一、師資標準方面:同屬培育四歲至六歲幼兒,惟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聘任教師,
2、托兒所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遴用教保人員或助理教保人員,二者師資標準並不相同。二、課程及教學方面:幼稚園係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實施統整課程,托兒所則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範,其多沿用幼稚園相關課程及內容,二者已漸難區分。三、設立要件方面:幼稚園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設備標準辦理,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有關托育機構之規定辦理。以二者立案標準顯有不同(如使用樓層、室內外面積等),致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結構及設施上,是否符合幼兒之安全及學習之
3、目的,學者專家及各界見解分歧。四、輔導管理方面:因幼稚園及托兒所適用之法規不同,致行政輔導及管理方式有異,迭有就評鑑、獎勵、輔導等事項,希訂立一致方案及措施之建言。在國際學前教育及照顧趨勢方面,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檢視會員國所推動學前兒童教育與照顧政策後,建議各會員國應朝向「擴大提供」及「普及近便」原則發展,透過中央與地方共同協調、連結跨部門服務、提升專業性與家長參與等措施,促進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具一致性,以提升教育及照顧品質,此即兒童教育與照顧(EarlyChildhoodEducat
4、ionandCare,ECEC)之起源,簡稱為「教育照顧」(Educare),並已成為應提供學齡前兒童教育與照顧兼具之綜合性服務的新興概念。在此種概念催化引導下,各界咸認同因兒童所需之教育及照顧無法切割,兒童教育與照顧服務整合於單一行政系統或建立行政系統的合作機制,是實踐以兒童為中心及以兒童最佳福祉為優先考量之有效策略,因此長期以來分流狀態之兒童教育及保育制度應逐漸趨向整合,並採取以「單一窗口」或「單一地點」方式提供連貫及綜合性服務,而政府亦應扮演更積極角色推動幼托整合政策。為解決現行幼托體系分
5、流所衍生之問題,並肆應學前教育及保育制度整合之國際趨勢,爰邀請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中華民國幼兒托育聯合會、中國幼兒教育策進會、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高雄縣保育人員職業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幼教幼保學者專家、縣市政府、相關部會代表共同開會討論後,積極統整幼稚園與托兒所共同負擔之教保發展責任,並建立完整及連貫之兒童教育與照顧體系,以「教育及照顧」之概念,將居家式照顧服務、托嬰服務、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時間範圍外之課後教保服務一併納入本法規範,以填補家庭及學校教育無法達成
6、之照顧需求,爰擬具「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計八章六十八條,其要點如次:一、第一章「總則」: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及各級主管機關之職掌。(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二、第二章「教保服務」:教保服務之原則、各類教保服務之形式種類、內容及特殊幼兒之照顧。(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三條)三、第三章「教保機構組織、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人員資格及權益」:教保機構組織、教保機構之人力配置、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不得從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人員待遇、福利、教保專業權利、教保服務人員取得資訊之權利、教
7、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之資格及消極資格、各類教保機構園長或主任之資格、幼兒園之組織及人員編制。(草案第十四條至第三十四條)四、第四章「兒童權益保障」:居家式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及教保機構應公開資訊、教保機構安全管理、交通安全措施、健康管理、保健設施設置及急救訓練、幼兒團體保險之規範。(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五、第五章「家長之權利及義務」:家長之參與及監督權、教保機構家長團體組織權及家長之義務。(草案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六、第六章「興辦、管理、輔導及獎助」:教保機構設立主體及其分部(班)設
8、立、公私立教保機構之區別、收退費機制、會計制度、各類教保服務之書面契約範本、居家式照顧服務之輔導、教保機構之評鑑、教保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草案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三條)七、第七章「罰則」:未經辦理登記或許可立案而擅自招收兒童之處罰、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之不利益處分、違反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執業限制之處罰、教保服務提供者及教保服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罰、明定處分或處罰之行政主管機關。(草案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八、第八章「附則」:教保機構改制及調整人力配置之過渡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轉換及過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