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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5
《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市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县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
2、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困难职工建档坚持“申请且承诺”的职工申请诚信责任制,“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会申报审核责任制,实行职工个人一次申请、两级以上工会审核、一次公示以及申请人对工会组织负责、下一级工会对上一级工会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 建档标准第四条 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困难程度分为全国级、省级、-9-市级和县级四级档案。具体建档标准如下:(一) 全国级档案建档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
3、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以内的职工家庭。(二)省级档案建档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三)市级档案建档标准因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
4、,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市级档案纳入另行建立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困难职工地方档案进行管理。(四)县级档案建档标准因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9-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县级档案纳入另行建立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困难职工地方档案进行管理。第五条 建档对象须是加入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一)
5、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二)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四)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五)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故拒绝就业的;(六)离、退休人员;(七)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八)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宜实施救助的。 第三章 建档程序第六条 困难职工建档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会籍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和《长丰县工会
6、困难职工救助(建档)申请表》,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相-9-关表格见附件),提供建档所需的相关材料。(二)审核。困难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要对申报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对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要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建档)申请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将申请表、证明材料、公示情况等报上级工会审核留存。(三)公示。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在单位显要位置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四)审
7、批。县总工会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终审,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的信息比对工作。(五)归档。县总工会终审后,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申报材料应分级建档。符合省级以上的档案信息应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 动态管理第七条 坚持一户一档,实名制建档依档帮扶。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一)困难职工档案。主要包括:困难职工救助(建档)申请表、困难职工档案表格、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明(申报人属于农民工的还要有劳动关系证明)和-9-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致困原因证明材料
8、(如住院治疗结算单、有效低保证、残疾证等)和银行账户账号。建档困难职工的电子档案内容(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应与困难职工家庭纸质原始档案保持一致(包括证明材料拍成的照片或复印件)。其中,建档困难职工的纸质档案,由乡镇(开发区)工会和县总工会保管备查。(二)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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