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粮食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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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苍梧县粮食局权力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主体备注1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无【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

2、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做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县级粮食部门粮食调控股2行政

3、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和粮食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处罚无【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

4、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二十条第二款: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县级粮食部门粮食调控股3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无【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

5、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县级粮食部门粮食调控股4行政处罚对粮食收购者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

6、其他款项的处罚无【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2004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

7、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县级粮食部门粮食调控股55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不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粮食质量档案或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情况的处罚无【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

8、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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