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原則 - 台灣法學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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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談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原則一、時間: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二、地點:陳林法學基金會三、主持人:蕭雄淋律師四、報告人:黃怡騰律師五、與談人:楊正綸律師潘正芬律師張秋卿律師戴森雄律師張洪鈞同學 《共同討論》楊正綸:著作尚未發表就希望她有隱密的權利,但問題又要將其提交會議來審議時,審議委員彼此在審議時或影印的人員在影印著作時,此時是不是會有衝突,一方面所寫的著作要保密,另一方面在審議時,可能會有洩密或剽竊的情形。此是否在著作財產權上隱含著一個難題?因為在「康特的難題」這本書,其即提到這個問題。此不僅在科學界,在法律界或文學界等,只要有

2、投稿,即有此種情形產生。如何來防杜此種現象,是否有好的解決方法? 蕭雄淋:就本國法部分來加以說明,因為在本國法的立法過程我有參與。第一個問題是有關寫情書的問題。我在中興大學期末考考試有出過,即甲女寫了一封文情並茂的情書給男友乙,乙在下課時將其公開,洋洋得意的唸出來,乙究竟有無侵害著作權?其實在現行的法律,甲女寫情書給乙男,其所要移轉的僅為書信物的所有權,並沒有移轉著作權。所以乙僅有對該情書的所有權而無著作權,且甲也沒有要乙發表的意思,因此著作權仍在甲,乙將其發表出來,就有第十五條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公開發表權及第二十三條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3、公開口述權。不過由於第五十五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公開口述權侵害似乎可以豁免。至於投稿的部分,依照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著作如果要授權他人利用,例如投稿本身就是要授權他人發表,此時即推定同意他人公表;但推定同意他人公表,只是推定投稿人當時僅同意該家雜誌社公表,如果被拿去其他家雜誌社刊登,仍然會有公開發表權的侵害。為何有「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權又是著作人格權的一部份,最主要是作者對自己的著作是否成熟,自己比較清楚,若著作尚未成熟就被發表出來,對其名譽、人格會有損害。此之所以將其訂定在著作人格權中的一個主要原因。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有著作權法

4、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合理使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最主要的原因即在此。亦即合理使用是限於財產權的合理使用,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僅限著作財產權。所以美國著作權法第106條第二次不限於公開發表,我想一個主要的理由是法系的問題。在整個著作權法學裡面,大概有三個法系,一為版權法法系,一為著作人法法系,另一為社會主義法系。版權法法系是以英美法為主,著作人法法系是以大陸法為主,這二個法系最主要的不同點有三:第一點,在版權法法系不重視鄰接權,著作人法法系重視鄰接權;第二點,版權法法系不重視人格權,著作人法法系重視人格權;第三點,一般版權法法系,法人都可

5、以作為著作人,至於著作人法法系,原則上傾向於不得作為著作人,但目前因為商業達的原因,漸漸有些改變,但德國還是很堅持法人不得為著作人。 黃怡騰:我手邊剛好有讀過這麼一個案例。美國曾有一位剛過世不久的長壽律師,名叫Nizer,他在六十年代的時候,曾經接辦一件著名的死刑案件。該案是一位名叫Meeropol的美籍歐洲移民,他因為長期為共產國家擔任間諜任務,洩露不少美國國防機密,觸犯美國刑事法律,以致受到刑事審判。在Nizer律師替這位刑事被告辯護過程中,被告曾將其長期在監獄中的生活點滴,以及被告對於其本身所涉案件的反省,寫了不少手稿,並交付

6、給Nizer律師保管,以便提供Nizer律師辦案參考。嗣後,該案結束後,而這名刑事被告亦過世,Nizer律師便將他手中所持有的被告文件手稿,加以整理之後,以Nizer律師名義,出版了一本書名為「在死牢中的日子」的書,對於Nizer律師所曾經辦的這件案件,加以介紹。由於書中引用不少被告所交付的信件及手稿,以致被告的子女出面對於Nizer律師提出異議,並繼而提出民事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此便是美國著作權法上相當有名的Meeropolv.Nizer案(560F.2d1061)(2dCir.1977)。在本案中,法院的見解認為:美國著作權法固然

7、允許他人對於著作權人的著作主張合理使用,但是本案的爭點,則在於Meeropol未曾出版的信件,是否因為Nizer律師的引用,而受到侵害?又Nizer律師之引用,是否構成可以免責的合理使用?最後本案法院認定Nizer律師書中所引用的內容,乃係Meeropol尚未出版的信件手稿中的精華部分;並且由於另有其他人計劃將Meeropol的生平事蹟,加以改編,拍攝成為電影,因之法院更據此認為Nizer律師的引用行為,亦對於Meeropol的信件著作作品的潛在市場,造成損害。法院據此理由,判定本案中Nizer律師的引用行為,不得構成合理使用。 潘

8、正芬:對於合理使用原則,在不同發展程度的國家,如先進、後進的國家是不是有不同的差距?剛才提到,我們在跟美國談判時,似乎美國人對於我們合理使用原則範圍的寬度非常的關心。當然智慧財產權,此種法制本身在不同國家、不同文化水準裡面,有一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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