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8962052
大小:452.51 KB
页数:41页
时间:2018-12-15
《讲义2012年政法精讲班三国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际公法国际公法知识体系框架导论国际法原则国际法主体国家内部事项主权领土居民领土非领土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家外部关系承认和继承国际责任外交关系条约争端解决:和平或战争国际法渊源组成取得方式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方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只有安理会决议或自卫才合法民族自决原则:仅限于殖民地独立,才合法不干涉内政:没有承担国际义务的都是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国际争端国际法渊源第二章国家要素之一——主权和领土一、国家的主权(一)管辖权(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注意:国家的行为和财产,
2、要与国有企业区分开来。)1、内容:不经过一国的同意,(1)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为被告的案件;(2)外国法院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2、绝对主权豁免和相对主权豁免(后者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有管辖豁免,不包括执行豁免)3、管辖豁免的放弃(1)明示(2)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4、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二、国家领土(一)领土范围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外国商船进入他国内水须经同意,领海中则有无害通过权。底土领空领土非法入境的民用航空器:可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危及航空器和机内人员安全劫机:可引渡的罪行,不引渡必须起诉(二)领土主权的内容和限制1、
3、完全排他的主权2、限制(1)一般性限制:不得损害他国合法权益。(2)领海中的特殊限制:①外国商船的无害通过权②沿海国一般不进行刑事管辖。(三)领土的取得方式先占:有效占领,无主地。时效:国家公开、和平、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不合法添附:自然;人工征服割让领土取得三、非领土部分国际空间(一)海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平行开发制专属经济区(经宣告)大陆架(无需宣告)公海国际海底区域沿海国:对资源的权利,人工岛屿设施建造。外大陆架的取得和开发。非沿海国沿海国:一项主权权利(对自然资源),三项管辖权(人工岛屿和设施建造、海洋科研与海洋环保)非沿海
4、国: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非沿海国: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六大自由: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建造人工岛屿、捕鱼、科研。挂旗制度:一船一旗,否则被视为无国籍船,将成为临检对象船旗国专属管辖:除特殊情况外,挂哪国的旗哪国对该船才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和贩毒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进行管辖,由清楚标志的政府船机进行。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到他国领海必须停止,连续不断毗连区沿海国:海关、移民、财政、卫生,我国包括出入境管理。非领土海洋区域(二)外层空间1、登记制度2、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3)交还(4)消除危险3、责任制度四、国际环境保护:
5、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1、三类国家,不同义务(1)工业化国家:承担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义务;(2)发达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但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和技术援助;(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有权接受发达国家的资助,但不能卖排放指标。2、四种减排方式:(1)两个发达国家间的排放权交易。(2)只计算净排放量。(3)绿色开发机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相应折抵本国的排放量。(4)集团方式: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内部平衡抵消,总体上完成减排义务。第三章国家内部构成要素之二——居民居民国民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
6、外交保护引渡庇护外国人管理一、国民:中国国籍法1、原则: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2、我国国籍的取得(1)有条件的血统主义:《国籍法》第5条。(2)有条件的出生地主义:父母是无国籍人并定居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3、我国国籍丧失(1)自动退出(定居国外并获得外国国籍)(2)经批准(本人申请,公安部批准)。(3)两类人例外。二、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须满足下列条件1、因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2、国籍持续3、用尽当地救济三、引渡1、无条约无义务:无引渡条约,无强制引渡义务2、双重犯罪原则3、政治犯不引渡:注意例外(战争、灭种、劫机、侵害外交官等不得视为政治犯)4、
7、本国国民不引渡5、罪名特定四、外国人管理(一)入境1、签证或特定情况下,可在口岸签证;2、过境的,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可不办签证,如要离开机场,须经边防机关批准。(二)居留1、未经批准,不得在中国就业;2、到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区域旅行,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三)出境:有未结刑案、民案和行政案的不得出境第四章国家对外关系之一——承认与继承、国际责任一、承认与继承(一)承认1、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主要指叛乱运动或反政府武装),重点是对新国家的承认。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交、缔结政治性条约、投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