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细则.doc

姜堰区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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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泰州市姜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姜组发〔2015〕43号_关于印发《姜堰区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姜堰区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看中共泰州市姜堰区委组织部泰州市姜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5月21日—14—姜堰区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细

2、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全面规范区镇机关中层干部管理,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形象好”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区级机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园区)正副股职干部和科员,不包括部管副科级建制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区级机关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园区)所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中层干部管理突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这条主线,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导向鲜明、程序规范,

3、定期交流、优化配置,科学考核、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二、选拔任用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性质与限额、职务名称与职数范围—14—配备、调整干部,不得超职数,不得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得自设职位,挂牌内设机构不得单独配备干部。机关公务员编制性质的中层职位,情况特殊、工作特别需要的,在报经区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在编人员聘任。受聘人员原编制性质、工资结构、工资

4、渠道不变。附属编制人员、工勤人员、编外人员等不得任用为中层干部。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须符合以下资历和条件:1.提拔担任正股职的,一般应在副股职岗位上工作满2年;提拔担任副股职和科员的,一般应在办事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调入新单位晋升中层职务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一般应在新单位工作1年以上。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4.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5.具有履行中层干部岗位职责的业务和领导能力。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7.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七条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各单位正副股职干部中35岁左右及以下年轻干部原则上应分别动态保持在十分之一以上;每年新提拔的正副股职干部中30岁左右及以下年轻—14—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五分之一。同时注重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需突破年龄、学历、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规定或越级提拔的,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且须事先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同意。第九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6、.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党(工)委(党组)或组织人事职能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意见,酝酿形成工作方案。2.经区编委办进行职数职位预审后,与区组织人社部门就选拔任用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3.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考察对象由党(工)委(党组)研究确定。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5.党(工)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7、6.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7.报区编委办审核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编制性质。8.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9.履行任职手续。—14—第十条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合适人选比较多,或者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采取具有一定竞争性的方式进行能力素质测试测评与比选择优,产生任职人选。竞争上岗须另行制定工作方案,事先报经区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②报名与资格审查;③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④组织考察

8、,研究提出人选方案;⑤党(工)委(党组)讨论决定;⑥公示;⑦报区编委办审核拟上岗人员编制性质;⑧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⑨履行任职手续。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面向本单位之外产生中层干部人选,还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对遴选资格条件、操作程序等的规定,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工)委(党组)须履行职务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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