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家领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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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研习〕温勃登号”案“温勃登号”是一艘英国船,由法国租用,1921年3月21日,在为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运送军需品的途中,请求通过德国的基尔海峡。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基尔运河的请求,理由是,在1920年7月25日和30日,德国政府颁布了有关俄波战争的《德国中立法》。法国驻柏林大使要求德国政府撤消其禁止该船通过的决定,因为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及其入口应保持自由,并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与德国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但德国方面回答说,该条不能阻止德国中立法对该运河的使用。这些中立法禁止将运送到波兰或俄国的军用物资过

2、境。耽搁了11天后,“温勃登号”收到法国方面的指示,放弃通过基尔运河,经丹麦海峡继续航行,这样“温勃登号”在途中又多航行了两天。1922年1月28日,继德国政府建议将上述争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后,法国、英国、意大利和日本于1923年1月16日依《凡尔赛条约》第386条和法院规约第37条,向常设国际法院提起诉讼。1923年5月22日,波兰根据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62条、第63条及规则第58条、第59条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并得到准许。英、法、意、日、波五国要求法院判决德国当局拒绝“温勃登号”进入基尔运河是错误的,因此德国政府必须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并主张若判决确定的偿付期

3、满时尚未执行判决,应给付延期给付利息。德国政府要求法院判决《凡尔赛和约》第380条不能禁止德国对基尔运河适用中立法。俄、波之间的初步和谈不能使这些中立法不适用,而俄、波间的和平条约于1921年4月30日生效后才能使这些中立法不适用。德国还要求法院否决赔偿的要求。1923年8月17日,法院经过审理以8票对3作出了判决,判定德国当局拒绝“温勃登号”进入运河是错误的,德国政府从判决之日起向该船及租用人支付40749法国法郎,加上每年6%的利息作为其蒙受损失的补偿。法院认为,《凡尔赛和约》第380条的规定使基尔运河不再是一条可由沿岸国完全控制其他国家船舶对其使用的国内航行

4、水道,而成为为世界所有国家的利益服务和在条约保证下为进入波罗的海提供方便的一条国际水道。该运河应保证所有的商船和军舰可自由通过,只受一项条件限制,即这些船舶必须属于于德国保持和平状态的国家。换言之,只有对与德国交战的国家的船舶,德国才有权拒绝它通过基尔运河。如果与德国保持和平状态的其他两国家之间发生了冲突,基尔运河就应适用不同的制度,《凡尔赛和约》中应有此规定。而实际上,该条约中无此种规定,无疑这是故意不加以规定。法院并引证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先例,指出无论交战国军舰、交战国或中立国运载禁制品的商船使用国际水道都不被认为与沿岸国的中立不相容。这些先例表明了这些

5、的一般意见:当连接两个公海的人工水道永远为全世界使用时,这种水道在下列意义上视同天然海峡:即纵使交战国军舰通过,亦不妨害该水道所属主权国家的中立。对于德国是否可以援引其作为中立国所具有的权利的义务及其中立法令而不执行《凡尔赛和约》第380条的问题,法院认为中立法令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它的效力无论如何不能优于《凡尔赛和约》的规定,因此没有必要考虑事件发生时,俄波战争状态是否业已结束。法院认为,德国不但不应根据其中立义务拒绝“温勃登号”的自由通过,而且它有权准许该船自由。并且,根据《凡尔赛和约》第380条,准许该船通过是其确定的义务。德国有完全的自由宣布它的中立和规定

6、它在俄波战争中的中立,但以它遵守其条约义务为条件。最后法院作出结论,德国应承担其国际责任。评述     此案主要涉及国际法上的两个问题:国际通洋运河的法律地位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在国际通洋运河中,交战国军舰、交战国或中立国运载战时禁制品的船舶仍可自由通过国际通洋运河,不视为侵犯沿岸国的中立。     关于基尔运河国际化的问题,该案的判决已成为历史,基尔运河是连接北海和波罗的海的人工运河,1895年由德国建造,原来完全在德国的控制下,一战后根据《凡尔赛和约》第380-386条的规定,基尔运河国际化。1936年11月14日,德国单方面宣布废除《凡尔赛和约》的上述条

7、款,对此只有法国和捷克斯洛伐克正式提出过抗议。二次大战后,占领德国的盟军未对恢复上述条约规定的效力提出任何正式意见,因此,基尔运河是否仍为国际运河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德国仍将基尔运河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本案判决还确立了国家的条约义务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一国完全可以自由决定本国的政策,制定本国的法律,本国的政策和法律属于一国的单方面的行为,而国家之间所缔结的条约是有关两国或数国的行为,其效力就由于一国单方面行为的效力,因此国家进行国内立法时必须以遵守其国际条约为条件,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帕尔玛斯岛仲裁案帕尔玛斯岛又称米昂哥

8、斯岛,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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