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领土》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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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国家领土导读:本章主要介绍国家领土的概念,领土主权及国际法上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的划分及边界制度;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等。重点掌握: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及地位;国家领土主权;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第一节概说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国家领土是指处于主权国家支配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领土对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的构成需要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主权。任何国家都有领土,没有领土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至于领土的大小并影响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存在。领土的界限也并非必

2、须完全明确和无争议,实际上今天的国际社会仍然有一些领土边界争端存在。而且这里所说的“领土”一定是包括领陆的,没有哪个国家可以飘浮在空气空间或者是在海洋上。(二)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力的空间国家主权的行使是有界限的,原则上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国家主权的行使超越国家领土范围之外,有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责任。如果把国际法律关系分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部分,那么国家领土无疑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际法上各种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二、领土主权的概念和内容所谓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以及发生的事件的最高权力。从17世纪格劳秀斯的著作《

3、战争与和平法》到今天的《联合国宪章》无不承认国家的领土主权。领土主权和国家的管辖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的管辖权可以看作是领土主权的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不是全部。领土主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5(一)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件拥有排他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以领土为基础,因此也称为属地管辖权。国家的领土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个方面,只受国际法的限制。(二)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的所有权不是国内法上的问题,而是国际法层面上的问题,它与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存在冲突。国家对其领土所享有的所有权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领土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

4、一个方面对内是最高的,对外是独立的。但是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权力,它也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普遍性国际法的一般限制,另一方面是来自国际条约的限制。前者如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享有种种的特权和豁免,这是国际法对接受国的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这种限制对所有的国家都有拘束力;后者主要包括共管、租借、国际地役等形式。(一)国际共管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例如1973年巴西和巴拉圭订立条约规定:“巴拉那河的水资源属于两个国家共管所有”;有人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美、法、苏四国对德国的分区占

5、领是共管,但是这个例子与前面的例子是有所不同的,因为这四个国家对德国的领土并不享有主权,也没有将德国领土据为己有的意思表示,只是临时行使德国的最高国家权力,因而并不是共管。国际共管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领土问题的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措施。例如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根据1922年的阿契尔协定建立了一个2000英里的“中立区”。在未达成划定边界的协议之前,两国对“中立区”享有平等的权利。1965年,两国达成协议将“中立区”划为平等的两部分,分别属于这两个国家,“作为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结束了临时安排。但两国对“中立区”的平等权利保留,仍然实行联合管理。(二)租借15租借是指根据国际条约,

6、一国将某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例如19世纪末,清政府被迫先后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旅顺和大连租给俄国(租期25年),广州湾租给法国(租期99年),威海卫和九龙半岛租给英国(租期99年)。依据现代国际法,在自愿基础上的租借是合法的。在租借法律关系中,承租国取得对某块领土一定事项上的权利,但是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然归出租国。租借一般是有期限的,到期收回,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即使是无期限的,出租国仍有权力将其收回。(三)国际地役地役和地役权的概念和制度源自罗马法和国内私法。在民法上,地役权是一种用役物权,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

7、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前者称需役地,后者称供役地。地役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是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例如在相邻或相近的土地上修筑道路通行等。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是对国家领土的一种特殊限制。国际地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而且只能是国家;其客体是受到某种限制的国家领土,可以是一国的全部领土,也可以是该国的部分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可以分为两种: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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