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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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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品观所诠能诠丁三(所诠与能诠之证知方式)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戊一(破他宗)分二:一、破许自相为所诠;二、破许共相为所诠。己一(破许自相为所诠)分二:一、破许境自相为所诠;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庚一、破许境自相为所诠:个别派系谓瓶等,外境自相是所诠。自相分开而确定,无边无法立名称,纵是运用名言时,亦难获得初自相。过去未来非所诠,彼者无有自相故。声论外道声论外道:古印度梵天教内所分三派之一的声论派。等个别派系宣称:瓶子等外境单独的自相是所诠,因为当说“将瓶子拿来”时,便会得到能装水的东西。这种观点不合理,原因是:一切时间、一切地点的外境自相要分开确定,
2、无量无边,故而无法一一取名“瓶子”。即使能够做到这一点,但在后来运用名言的过程中,也难以得到先前立名的第一个自相,因为它早已灭亡。假设未曾得到,则凭借其余的名称将无法理解它,就像用柱子的名词不能了解瓶子一样。再者,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那么过去与未来的瓶子显然就成了不是通过语言而充当所诠的,因为它现在无有自相之故。若依名言诠自相,眼根等则无所需。外境无有关联故,诸根不能执相属,衔接所谓彼即此,乃伺察故是遣余。另外,如果语言能诠表出作为真正对境的自相,那么眼根、显现、作意等就都没有用途了,因为只要一说就已通达了自相。由于所有外境自相都是零零碎碎、互不混淆的,而并不存在名义的相属
3、。为此,根也不可能执著名义的联系。而将所诠的名称结合在一起说“它是这个东西”实属一种伺察,因此绝对是遣余。最初应用关联时,虽已指示自法相,然于共相取名称,为用名言而立名。若根能取杂语义,即使无名亦应知。事实上,在命名之前,最初使用名义的关系时,就指示出所诠自身的法相,诸如当见到瓶子时,而取名说“这就是瓶子”,这一名称也是对分别念前浮现的总概念来取的,作为说者与听者都不会执著当时的独立自相。之所以这样命名,目的就在于以后运用名言时能了解外境到底存不存在等情况,因为没有名称,就无法应用名言。假设根缘取与能诠词语混在一起的义(共相),那么即使没有立名“瓶子等”,但只要一见自相自然
4、而然就应该知晓“这就是瓶子”。若谓随从根门意,见名混如无分别,否则见觉境异体,了知外境不现实。有无分别之二识,顿时取一照了境。纵次第取然速疾,故诸愚者执为一。对方又继续辩道:尽管一般来说名义互不混杂,但当现量看见外境时,跟随根门的意识见瓶子的所见外境与取名“瓶子”的词语这两者是混合在一起的。识的本体虽然是有分别的,但与无分别现量一模一样。如果不承认这一点而另辟蹊径,就会因为现见与分别的对境截然不同而导致见时无分别、分别时无见的局面,结果见的同时认知外境就不可能实现了。对此回答:虽说(名言、意义)二者并非混为一体,但误为一体的因有两种。其一,按照识同时缘取的观点,尽管分别识与
5、无分别识真正的对境互为他体,但由于同时缘取一个照了境的缘故,诸位愚者便将其误解为一体。其二、依照识次第缘取的观点而言,就算是现见与分别二者依次缘取,但由于缘取极其迅速,如同河流般相续不断出现,致使所有愚者耽著为一个,而实际上这两者不会有一体的可能。庚二、破许识自相为所诠:识亦乃为自法相,是故命名不应理。如果有人说:心中显现瓶子等外境除识以外不会有,因此识自相是所诠。这种说法也不应理,识也是指自身的独立法相,所以对独一无二的它同样不可能命名,因为自相无边无际、名言及取名的时间有先后之别,故而无法立名。己二(破许共相为所诠)分二: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
6、。庚一、破许种类共相为所诠:若谓词语不诠别,类总所诠故无过。外境无总设若有,于彼命名无需力。胜论师说:如果认为词语能说出别法或自相的话,当然有过失,而实际上词语并不能诠表自相。而我们宗派承许,诸如瓶子一样的外境的种类共相是所诠,因此无有过失。驳: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所有瓶子实际并不存在一个总概念,即使存在,可是给孤立的它命名既无必要也无功能。共相是不能起作用、含糊不清的抽象概念,即便给它取名也不可能了知自相。谓予与总有联系,自相命名知自相。弃无必要能力总,于真自相立名称,若言自相无边故,无法立名此亦同。对方又诤论说:并不是给独立的共相(总)命名,而是给与共相密切相关的每一个
7、自相取名能了解自相,这一点合情合理。驳:如果没有给自相取名,那么纵然给共相取名也绝无力了解自相,由此看来,如果说“扔掉不具备必要、能力的共相,只是给真实的自相取名便能了解自相”,那不同他体的共相又有何用呢?就像了解柱子并不需要瓶子一样。假设对方说:自相无量无边的缘故无法取名。驳:如同自相一样此共相也同样无边无际,所以要对它命名也同样无能为力。庚二、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前面总分时为破许名言义共相为所诠,而此处藏文中是破许不相应行为所诠。:雪域派与声闻宗,许名言义真所诠。于不相应行立名,如何了知无关色?犹如诠说瓶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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