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

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

ID:28822351

大小:45.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2-14

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_第1页
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_第2页
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_第3页
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_第4页
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一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第一节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单位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行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机构的补充形式。  一、

2、覆盖范围  (一)单位参保职工.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用人单位所有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  历史政策演变:  (1)1986年10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营企业(军队属在渝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2)1989年9月,重府行政规章[1989]15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城镇集体企业。民政部门

3、办的集体企业、原二轻系统划归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集体企业和已经实行系统统筹的市轻工局、市纺织局、市包装工业公司所属的集体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3)1993年3月,重府发[1993]10号、渝劳险[1993]7号;文件规定,  一是本市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各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工、临时工(含非城镇户口的临时用工,下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等在渝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属于《暂行规定》的范围,但其所

4、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使用的临时工必须按《暂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三是部队在渝企业和在渝驻军招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是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含雇主)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六是外地驻渝机构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七是新成立单位的全部职工,从办理工商行政注册登记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八是从市外迁入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职工,应从其迁入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4)1998年7月,渝府发

5、[1998]37号、渝劳发[1998]4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已被废止)。    (5)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11个行业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6)1999年1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

6、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7)2000年7月,渝府发[2000]48号、渝劳发(2000)2611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8)2003年8月,劳社厅函[2003]317号规定: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9)2006年1O月,渝府发[2006]143号、渝办发(2007]49号规定:2006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

7、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曾在上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可申请补缴。’  (10)2008年9月,渝劳发[2008]47号转发劳社部发[2008]号文件规定: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包括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建立或

8、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在劳社部发(2008)11号文件下发时(2008年3月)男未满60周岁,工人岗位女未满50周岁,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女未满55周岁的,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参保人员  现行政策: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