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3条 - 电力工程审议小组研议屋外供电线路装置规则修正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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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4章(4-51(3)、圖4-48)再研議再研議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4-51條(工作空間之尺寸)三、垂直方向:工作空間之垂直高度,應不小於第六節所規定同一支持物上下層導線間之垂直間隔。一、本條新增。二、配合工作需要,參考NESC237B增訂。950毫米接戶線電桿縱向路徑750毫米電桿直徑再加125毫米圖例:―――爬登空間之界限圖4-48爬登空間之界限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4章(53~59)研議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4-53條(與工作空間有關之跳線用橫擔位

2、置)在下列任一款情況下,且可保持依第4-47條規定之爬登空間者,得裝設跳線用橫擔:一、工作空間之標準高度:架設於跳線用橫擔之交叉導線或分歧線路導線與幹線導線間之橫向工作空間高度,應依表4-33-1規定。二、工作空間之高度縮減:相關線路對地電壓未超過八.七仟伏或線間電壓未超過十五仟伏,且保持第4-30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間隔,倘若在上層或下層導線與垂直及橫向導線間之工作空間高度,保持在四五○毫米(或十八英寸)以上者,即使跳線用橫擔妨礙正常之工作空間,固定在跳線用橫擔之導線,得位於有正常垂直空間之上下層導線間。但如相關線路用橫擔與跳線用橫擔

3、不超過二層,且在工作空間內非作業標的之線路導線及設備以橡皮護具或其他設施予以絕緣或掩蔽,以確保安全者,則上述工作空間高度得縮減至三○○毫米(或十二英寸)。一、本條新增。二、配合實際需要,參考NESC237D增訂。第4-54條(帶電設備之防護)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應予以封閉或防護: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接近活線最小距離規定者。一、本條新增。二、為避免發生感電事件,當設備露出帶電部分組件應予以掩蔽或防護,參考NESC237

4、E增訂。第4-55條(與帶電設備之工作間隔)設備之所有組件,如開關、熔線、變壓器、突波避雷器、燈具及其支持托架等,或於帶電及暴露下須調整或操作之其他連接部分應予適當配置,使設備間、與其他設備間、與垂直與橫向導線及支持物部分,含支持平台或結構體間,在調整或操作時,人體任何部分,包括手不會過於接近暴露之帶電組件或導體,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之距離。一、本條新增。二、配合工作需要,參考NESC237F增訂。第九節同一支持物上通訊與供電設施之垂直間隔一、本節新增。二、現行規定未將電業通訊線路納入,本次修訂參考NESC238.Vertica

5、lClearanceBetweenCertainCommunicationsandSupplyFacilitiesLocatedontheSameStructure增訂相關規定,使電業裝置有所依循。第4-56條(設備)為量測本節規定之間隔,設備係指設備之非載流金屬部分,包含電纜或導線之金屬支持物,及固定於金屬支持物之金屬支持配件等。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SC238A增訂。第4-57條(一般間隔)供電導線與通訊設備間、通訊導線(不含非導線性光纖電纜)與供電設備間,及供電設備與通訊設備間之垂直間隔,應符合表4-57規定。但符合第4-58條

6、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SC238B增訂,不同於電業與電信線路交叉並行細則。第4-58條(與跨距吊線或托架之間隔)吊掛路燈燈具及交通號誌之跨距吊線或托架,其與通訊設備間,至少應具有表4-58規定之垂直間隔。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SC238C增訂。第4-59條(路燈或交通號誌之電源線與通訊電纜之間隔)由支持物表面引入路燈線架內或交通號誌線架內之電源線,如位於通訊電纜上方時,電源線彎曲部分最低點處距離通訊電纜或其固定螺栓,應至少三○○毫米(或十二英寸)。但該電源線之彎曲部分以適當的非金屬材質膠帶包紮長度至少五十毫米(或

7、二英寸)者,其間隔得縮減至七十五毫米(或三英寸)。一、本條新增。二、參考NESC238D增訂。表4-57供電導線與通訊設備間、通訊導線(不含非導線性光纖電纜)與供電設備間,及供電設備與通訊設備間之垂直間隔(表中所列電壓係指有效被接地電路之相對地電壓,及其他於接地故障時,其斷路器於起始及後續動作後,能迅速啟斷故障區段之電路之相對地電壓。其他系統之電壓詳第一章第二節用詞定義。詳第4-57條規定。)供電電壓(仟伏)垂直間隔(公尺)1.接地導線與吊線配件及支持物0.752.8.7以下1.00註3.超過8.71.00超過8.7仟伏部分註每仟伏再增加

8、0.01註:如供電設備之非載流部分已有效被接地及符合第4-4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線,或符合第4-2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含固定支架),均與通訊用吊線,依第2-5條規定之間隔予以搭接,且通訊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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