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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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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法制化思考摘要: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和关健。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民主决策的法制化问题显得非常重要。本文概括了这些年来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法制化进程及其特点,分析了民主决策法制化建设中的一些制约因紊,提出了民主决策法制化建设的解决措施。关健词: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法制化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是一种直接民主决策,其内涵是以全体村民为主体,以“直接”参与的形式,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事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
2、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是直接民主决策的主要法律依据。这些年来,我国农村村级民主决策的法律化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也要看到存在很大的制约因素和问题。认真研究这些制约因素和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法制化进程及其特点国农村的群众自治具有悠久的历史。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土地革命时期的贫农委员会、卫生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都带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性质。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型的农村村民自治则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产生、发展起
3、来的。 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经济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导致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解体,出现了农村基层社会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力的“真空”,这时,急需新型社会组织替代和发展原有公共组织的管理功能。适应这种需要,新型的村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党中央审时度势,在继续发挥和加强执政党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作用的同时,大力推动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并将其功能由制定乡规民约和维护农村社会治安扩大到社区事务的全面管理。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发展,迫切要求从法律的角度加以确认,才能保证其健康运行。1982年
4、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这种以大法的形式确认的农村村民的自治方式,实际上就确认了村民有自主决策和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的权利。这种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方式,实际上就是村民直接的民主决策方式,它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的发展,国家民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85年8月拿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初稿,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条例稿进行了审议,后来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7年3月又列人了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审议。鉴于村民自治问题涉及全国八亿
5、多农民,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条例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次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这部法律。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从法制的角度对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确认,认为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且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能以及村委会产生和运作的程序等都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次《村委会组织法》确立了以下几个重要原则:一是村民自治的原则,即由村民自己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
6、;二是直接民主原则,即由村民直接选举和罢免村委会干部;三是由村民自主的原则,即关系到全体村民利益和村内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必须由全体村民共同讨论决定,由村民自己当家作主。从组织法所体现的这三大原则来讲,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民主决策”这几个字,但已经并且更加明确地从法律的角度把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精神体现了出来。我们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是以民主决策为核心内容和关键原则的村民自治法律,它是为了保障村民自治中村民应该享有直接民主决策权而制定的。因为,离开了村民直接民主决策这一核心内容和关键原则,就不可能做到村民自治。我国以
7、民主决策为核心内容和关键原则的村民自治法律的制定,也就是向世界昭示:中国的村民自治建设进人了法制化和制度化的阶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我国运行的10年中,村民自治制度在法制化的指导下得到健康的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农村共有村委会近100万个,村委会干部近4(X)万名,全国60%以上的村庄都初步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广大村民在法律的保障下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务,自己对自己的事务进行民主决策。 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实行民主选举
8、、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的《组织法》共计30条,对村委会的性质、职能、民主选举和决策原则、程序和基本制度、工作方式、法律保障等做了8个方面的增补和完善。一是明确了党在农村村民自治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政权和村委会各自的职能和相互关系;三是补充和完善了直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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