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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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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村民自治的思考内容摘要: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下的特殊的组织形式,其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从立法上是一个全新的组织。它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能从立法上是一个全新的组织。它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行使着一定的行政职能,具有经济组织的性质,从事着一些经营管理职能具有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行使着某些管理共公事务要公益事业的职能。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束缚农村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因素有:农民文化水平低下,民主素养不高,村民缺少权利保障,集体经济基础薄弱,村民委员会较好履行服务职能的能力校弱,解决这些问题推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2、,笔者认为,应从利用法律完善村民权利和加强自治基础两方面着手。法律调整方面:一、完善法律制度;二、建构多层次的权利救助机制;三、加强选举的公正性,从自治基础方面一是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民自治的吸引力、凝聚力;二是加强村民自治组织自身建设,增强自治力;三是发展农村文化教育,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四是加强农村法律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权利保障自治基础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健全农村社会基层组织,八十年代初,全国各地相继完成了设立村民委员会工作,那么,究竟什么是村民委员会?什么是村民自治?其主要功能是什么?在当前农村经济
3、建设中又发挥着什么作用?存在那些问题?其发展的方向和定位怎么样呢?这些都是当前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一、村民委员会的特点、职能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伟大创新,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按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农村村民进行自治的组织形式,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下的特殊组织形式
4、,其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以村民居住地为纽带建立的,主体是在一定居住范围内的村民;第二,它没有上级组织,与国家机关包括基层政权、群众团体等都不存在隶属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只是对村民委员会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第三,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它基于村民多数意志而从事相应的活动,即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从立法上看,村民委员会已完全抛弃了以政社合一为特色的,作为人民公社体制组成部分的生产大队的全部内涵,它是一个全新的组织,只具有宪法赋予的特定的、惟一的身份: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全村村民的代表机构来
5、行使对内对外的事务管理,是以村的名义对外开展人格化的交往。从现阶段农村基层组织的实践看,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同时具有自治、经济和行政三重身份,扮演着三个不同的社会角色。第一,从事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这在《宪法》和《村组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便为村民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赋予了极为丰富的内涵。由于公共事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所以公共事务的范围含盖甚广,就村民委员会来说,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妥善运用公共资源、管理公共卫生,召集村民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等均属于其管理范围之内。而公共秩序则主要涉及公共安全以
6、及全村村民生活秩序等方面,如:调解民间纠纷、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村内治安等。为有效行使上述职权,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专门负责相应工作的开展。可见,村民委员会作为全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性。由于村民委员会村务管理效果终将作用于每一位村民的身上,与村民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作为村民委员会职权行为相对应的村民必然会基于自身利益的实现和保障程度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发生冲突。此时,村委会作为村务的管理者不得不出面对此进行调解,而考虑到其管理职能与公共
7、权利的内在关联性,村委会往往会对后者带有一定程度的倾向性。那么村委会和村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无论是对公权还是私权均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关系,村委会在某种行政资源的优势下必然相对于村民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在这种双方地位不对等法律关系中,村委会完全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现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在诉讼活动中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第二,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即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益和利益。由于农民的生产收益和土地具有天然的关联性,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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