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的困惑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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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的困惑与对策    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购机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机化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客观形势,要求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也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如果依然按照当前的管理机制运行,就很可能面临或者说已经面临着违法行政。当前的农机安全监

2、理执法正遭遇着一系列困惑与无奈。一、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1、安全检查权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机部门拖拉机登记挂牌、年检,驾驶人考证及审验权;《农业法》授予农机部门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权;《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1/3的条款涉及到农机安全监理,授予农机监理安全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并对农业机械及农业机械化做出法律层面的界定。这是解决了管辖权问题,但没有明确管辖地域。即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界定,农机监理只能在田间场院检查,这显然只是农机作业场所很小一部分。农业机械属于季节性使用的农业

3、生产资料,除了农田作业、场院作业、农产品加工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要上路(前者从事运输,后者跨区作业转移),这是很大的一块,而且是长年的。因此,根据农机使用特点及农机主要活动场所来看,农机上国道、省道由公安交警管(安全检查),农机在县及县以下道路、乡际道路、机耕路、田间、场院的安全检查权,由农机监理机构行使。这一问题如果不能用立法固定下来,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能就无法真正实现,对“黑车非驾”等安全隐患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会造成很多因管理“真空”带来的安全事故,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2、行政处罚与事

4、故处理权问题。行政处罚是农机安全监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严管重罚、以人为本、关注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原则,对少数违法者处以重罚,是对大多数人民利益的保护,农机监理也不例外。处罚之目的不在处罚本身,而在管理效果上。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虽然规定了对违法者的处罚,但却没有明确管辖地域,对农机使用违法处罚没有相应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目前还是无法落实。   农机事故处理权问题,农业部三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都没有相关细则,对农机事故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5、需要相应的法规来界定,否则无法实施。而农机事故处理又恰恰是农机监理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发生了农机事故,就要报案,接到报案后农机监理人员是到场处理还是不到场处理?如果到场,我们的执法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如果不到场,显然就是不作为式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过去在没有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时,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农机事故。现在法制逐步完备了,用后者来处理前者,首先遇到的是适用法律不当;其次是程序不当;第三是实体法不当。如果追究下来,整个一个执法违法,“帽子”不大不小,“戴”上正合适。3、

6、农机监理标志服及装备建设问题。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的职责有惊人的相同之处。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部门,但工作地域不同,一个在城市及主干道上;而另一个在农村道路及农田、场院。其运行机制相同,即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保障职责履行,都是国家权力(在我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的体现。其工作职责、运行机制、权力保障都相同,但公安有标志服,而农机监理却被整顿取消了标志服(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大部分县市暂时保留监理着装),这从执法效果上讲,后者就大打折扣了。因此,农机监理要尽快落实统一着装问题,以保障其执法效能、效率。另一个

7、是装备建设,现在农机监理对农机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工作还停留在眼看、耳听、手摸、鼻闻的原始落后状态。要改变这一状况,就要靠提升监理装备来保障。据相关资料显示,一个公安干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支出是4.5万元/年、人,而农机监理工资、福利加起来人均1.5万元/年、人,国家也没有给装备建设投入。投入欠账的结果,是其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工作职责的履行,或者履职的效率低和质量差。因此,国家应将农机监理装备纳入计划,逐年改善,争取尽快改变这一现状。4、落实相关法律的问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法律责任。农机安

8、全监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之一,对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关负责人是要被追究的责任人。《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谁许可,谁监督,谁负法律责任”的原则,农机监理属于农机使用安全许可和驾驶操作人员安全资质许可的实施机关,理所当然地负有对相关领域的检查监督职责。不履行这一职责,发生不安全事故同样追究法律责任。上述“两法”在这一点上是高度一致的。但相关法规没有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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