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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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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059003号第3页共3页当事人:马奇芳(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醇香行百货经营部)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204号101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35669524H负责人:马奇芳 性别:女马奇芳(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醇香行百货经营部):经查明,当事人马奇芳(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醇香行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你)有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第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
2、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你2018年5月采购进口MARTELLCORDON.BLEU(40%vol*1L/瓶)4瓶、HennessyXO(40%vol*70cl/瓶)2瓶合计6瓶酒时,没有履行前述的法定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酒类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酒类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2018年8月7日你经营的进口MARTELLCORDON
3、.BLEU(40%vol*1L/瓶)4瓶、HennessyXO(40%vol*70cl/瓶)2瓶合计6瓶酒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你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这6瓶酒货值为7940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059003号第3页共3页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对于你上述违法行为,
4、因你不具备依法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一般处罚。第联一、对于你采购酒类食品时没有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给予你警告。二、对于你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酒类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酒类食品6瓶;2.罚款人民币24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进行如下处罚:1.
5、警告;2.没收涉案酒类食品6瓶;3.罚款人民币24000元。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食药监食罚〔2018〕059003号第3页共3页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者
6、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2号,电话:378868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以下无正文)第联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09月04日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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