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他物权体系整合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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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他物权体系的整合与重构王明锁  关键词:他物权/重构/控占权/占用权/用益权/经营权  内容提要:他物权为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最大难点。物权法应从他物权制度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缺陷入手,以财产所有权权能与财产所有权分离的基本次序和他物权内容的多寡状况为标准,对他物权体系全新构建和重新整合。控占权、占用权、用益权和经营权构成他物权的基本类型和科学体系。传统民法理论中所谓的担保物权并非单纯的物权,应将其从传统他物权体系中移离到其本应所处的地方——债的担保制度。  一、他物权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中都有关于

2、他物权的规定,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国古代无他物权之说,但有土地占有权,永佃权,地基权,地上权,地役权,以及质权、抵押权和典押权[1]。罗马法中,有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论我国他物权体系的整合与重构王明锁  关键词:他物权/重构/控占权/占用权/用益权/经营权  内容提要:他物权为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最大难点。物权法应从他物权制度的沿革、现状和存在缺陷入手,以财产所有权权能与财产所有权分离的基本次序和他物权内容的多寡状况为标准,对他物权体系全新构建和重新整合。控占权、占用权、用益权和经营权构成他物权的基本类型

3、和科学体系。传统民法理论中所谓的担保物权并非单纯的物权,应将其从传统他物权体系中移离到其本应所处的地方——债的担保制度。  一、他物权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中都有关于他物权的规定,但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我国古代无他物权之说,但有土地占有权,永佃权,地基权,地上权,地役权,以及质权、抵押权和典押权[1]。罗马法中,有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2]。罗马法关于他物权规定的最值得注意的特点是:第一,他物权的客体并不限于不动产,奴隶、驭兽等动产亦可成为他物权之客体。第二,有关债的担保制度并未列入他物权

4、范畴。现今他物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将抵押权等所谓担保物权归属于他物权则为后人所为。《法国民法典》直接承袭罗马法,规定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等人役权和因自然情况、法律规定或人为设定而生的地役权,与罗马法的规定完全相同。《德国民法典》首设物权专编,除占有、所有权外,规定有地上权、役权(地役权;用益权,含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财产上的用益权;限制的人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和定期土地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他物权。美国有学者认为:“在所有民法典中,最系统、逻辑最严谨的一部当数《德国民法典》。”.---[

5、3](P.174)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创设了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统一规定为他物权制度,并将其置于物权体系之中的新体系。的确,《德国民法典》之进步在于抽象概括出了物权专编,但其并不像后人所推崇的那样科学周密,而是开始制造出了一个莫大的争端,即硬将债的担保制度拉入物权专编。虽然表面上建立了“完备的”他物权制度,但实质上是破坏了债权制度的科学性和严谨周密性,单从其对所谓的他物权制度规定的章节名称看,其逻辑上的科学严谨性就是很值得怀疑的。《日本民法典》承袭《德国民法典》,规定的他物权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

6、特权、质权和抵押权,其有所创新、亦更简洁明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德日民法物权之总例,细斟其种类,将他物权详定为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以及矿业权和渔业权。对以往的他物权制度有继承、有发展,其明显特点是设定典权及矿业权、渔业权等。这里值得提出的是,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澳门民法典》规定的他物权有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上权、地役权,而未将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归入物权。这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完全相同。  1922年《苏俄民法典》规定了建筑权、抵押权等他物权。后虽取消物权范畴,只保留所有权,但在

7、民法学理论中仍然使用物权法保护手段和对非所有人的占有人(如承租人、保管人、抵押人及其他有名义的占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提法。这里必须指出,将承租人、保管人的权利从物权角度考虑保护,与传统观念相比,可以说是对他物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1994年10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的第一部关于所有权以外的物权,规定终身占有权、永久利用权、地役权、企业财产利用管理权;对担保物权则于债务法总则中予以规定[4]。此为其新的明显变化或又一值得重视的特点。1995年10月通过的越南民法典规定“财产与所有权”专编,不采物权概念,而将质押、抵押

8、、典押、保证、订金、押金、违约处罚一起作为民事义务的履行担保措施集中规定在“民事义务和民事合同”编之中,此为其最为明显、贴近实际和极具现代性的特点,与罗马法、法国法、俄罗斯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旨趋一致。.---  我国《民法通则》未使用物权概念,但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所有权之外的新的物权关系作了规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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