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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分离论”解构与他物权体系再构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权能分离论”的解构与他物权体系的再构成一种解释论的视角李国强 关键词:“权能分离论” 相对所有权 他物权 解释论 内容提要:虽然“权能分离论”因受时代的局限而具有诸多缺陷,但却因其内在规定性而能够实现制度上的超越。“权能分离论”的内在规定性表现在就物权客体所包含的某方面的利益而设定权利,即被所谓“权能”掩盖的利益支配性质。近代以来的物权立法都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没有为新型物权预留生长空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管立法者是否愿意,新的物权都在不断产生,因此,应以解释论来扩张他物权体系的适用范围,以便他物权体系能够容纳非典型物权。 近代物权法体系以绝对所有权为基点构建
2、,以所有权的存在状态和行使过程为规范的核心,其所保护的重点是财产的静态归属,并依据“权能分离论”构建他物权制度,.....“权能分离论”的解构与他物权体系的再构成一种解释论的视角李国强 关键词:“权能分离论” 相对所有权 他物权 解释论 内容提要:虽然“权能分离论”因受时代的局限而具有诸多缺陷,但却因其内在规定性而能够实现制度上的超越。“权能分离论”的内在规定性表现在就物权客体所包含的某方面的利益而设定权利,即被所谓“权能”掩盖的利益支配性质。近代以来的物权立法都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没有为新型物权预留生长空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管立法者是否愿意,新的物权都在不断产生
3、,因此,应以解释论来扩张他物权体系的适用范围,以便他物权体系能够容纳非典型物权。 近代物权法体系以绝对所有权为基点构建,以所有权的存在状态和行使过程为规范的核心,其所保护的重点是财产的静态归属,并依据“权能分离论”构建他物权制度,.....[1]在效力上则表现为具有所有权优位而利用权弱化的特点。这种制度构造符合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市场经济自由竞争、自由贸易的要求,并且使人摆脱了封建主义的身份束缚而成为自由的民事主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但是,在经济发展至现代的情况下,物权法具体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物权的客体和他物权的类型都超出了传统物权法的原则框架,并且他物权
4、在市场交易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提高,[2]与此相对,整个物权法体系却仍停留在原地,以特殊规定来处理传统物权法体系已经无法解释的各种权利现象,这显然无法满足物权法制度和商品交易日益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传统的物权理论及立法制约了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在实际经济运行中越来越凸显出其致命的缺陷。在认识到传统物权法中所有权观念存在的诸多问题之后,遵循所有权观念的内在变迁逻辑,笔者提出以相对所有权观念替代传统的绝对所有权观念的观点。相对所有权观念既然包含对传统所有权观念的修正,就必须能够对整个物权法体系进行解释,否则就达不到理顺逻辑、解决问题的目的。依据相
5、对所有权观念来解释物权法体系,就是要打破以“权能分离论”为理论基础、以所有权和他物权为基本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以新视角阐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关系,[3]从而实现对传统的他物权制度功能的提升并使新型物权融入物权法体系之中。 一、“权能分离论”的解构[4] (一)“权能分离论”的结构及其检讨 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物权体系是一个“等级”结构,而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物权体系那样的“平等”结构;对所有权进行完整保护而不是将其分离后各自保护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宗旨。.....[5]按照受近代绝对所有权观念支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理论的解释,所有权是对特定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这种全面支配性表现为占有、使用
6、、收益、处分等权能,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都把所有权作为基础权利加以规定。与此相反,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就客体的特定方面进行支配的权利。所有权人对于标的之支配并不限于抽象的存在,而通常表现为若干具体形式,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 “权能分离论”以权利与权能的关系作为出发点:首先,将权利具体分解为各种权能,所有权被分解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所有权的某一项或几项权能被分离出去设定成一项他物权,这表明“权能分离论”是把权能与权利的关系理解为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作为前提的;其次,权能与权利连环转化,所有
7、权权能分离后转化为他物权,他物权中又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某一项或几项权能。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权能是浑然一体的,而不是可以简单分开的,所有权的“权能分离”也不是简单的所有权人出让某种权能。“所有权不是对客体的各种权能的总和,而是具有在法令限制内可以任意利用的浑一的内容的权利。基于所有权而设定地上权或抵押权时,不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一个权能的分离,而是把浑一的内容具体化的让与。当所有权和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个人时,因为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