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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2
《石排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等文件精神,增强我镇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推动我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专项资金全部配套资助国家、省、市相关创新驱动项目,并以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通过国家、省、市相
2、应审核部门认定的项目作为本办法资助申报依据。暂不设立镇级立项资助项目。第三条镇财政在2017至2019年间,安排每年1300万元、三年共计3900万元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每年的具体额度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平台建设,—11—促进企业科技研发投入、自主核心技术攻关、争创科技成果,促进产业发展的项目进行综合奖励和资助,对象包括在我镇工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资助的企业必须是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第五条为加强组织领导
3、和统筹协调,成立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委委员邓柱洪、钟浩源,副镇长赵敏、梁广华、李凤芳任副组长,成员由镇经信局、商务局、民营办、统计办、科技办、财政分局、质监站、安监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科技办,办公室主任由副镇长赵敏兼任,副主任由科技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并结合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我镇科技产业发展方向及推进措施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
4、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七条镇科技办负责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经石排镇推动企业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报镇委、镇政府审核。石排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镇科技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第八条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镇政府其他政策的,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第九条同一年度内企业、单位获得镇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
5、章 资助内容与额度第十条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奖。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元。(三)创新型企业认定奖。对通过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市级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四)大型骨干企业认定奖。对经
6、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大型骨干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万元。(五)研发投入奖励1.—11—以企业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核算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的研发(R&D)经费投入为依据,根据市财政的资助经费额度,我镇按照1:0.3的比例配套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10万元。2.对填报研发(R&D)经费核算相关调查表的科研机构,独立法人企业、且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不为零的企业(单位),给予3000元奖励。(六)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市财政奖励金额1:0.
7、3的比例配套奖励。对获得市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荣誉类市长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5万元奖励。(七)科普基地奖。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科普示范社区、创客培育学校、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授予省级相应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授予国家级相应称号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奖励。第十一条设立绿色制造项目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及维护”:对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建成
8、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级标准的,在获得市财政资金奖励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二)“绿色清洁生产”:对企业通过标准审核程序完成清洁生产验收,被认定省级清洁生产的,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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